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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修正及相關子法訂定」之歷史資料

「公庫法修正及相關子法訂定」之歷史資料

一、完成公庫法修正案:

公庫法係於27年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配合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財務法規,明確規範各級政府公庫事務之處理,並奠定現行公庫制度之主要基礎。公庫法訂定至今,除於35年及91年各修正1條條文外,其餘條文迄今未作任何修正,諸多條文已不合時宜無法適用;又精省後,臺灣省政府原訂定之庫務法規均已廢止,縣(市)政府迭有反應公庫管理宜有原則性、一致性之規定,以資依循。

財政部為健全各級政府公庫制度,及因應地方政府公庫管理需要,經審慎通盤檢討研修公庫法,分別送請第5、6、7屆立法院審議,業於 98年4月14日 完成三讀程序,並奉總統 98年5月6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0071號令公布。

二、公庫法授權訂定之3項子法:

 (一)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1.
98年12月11日 台財庫字第09803527510號令訂定發布。
    2. 100年5月10日台財庫字第100035098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及第11條條文。
    3. 101年6月25日台財庫字第1010366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二)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1.
98年12月24日 台財庫字第09803528290號令訂定發布。
    2. 配合實施「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金資流作業」新制,
99年6月18日 台財庫字第09903512630號令修正發布。 
    3. 101年8月17日台財庫字第1010369307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7條。
  (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1.
98年12月31日
台財庫字第0980352908號令訂定發布。
    2. 101年8月3日台財庫字第101036877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三、廢止「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經本部於 98年12月31日 以台財庫字第09803529080號令訂定發布在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因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發布施行者,廢止之。行政院爰於 99年3月31日 院臺財字第0990013929號令廢止「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四、停止適用庫務法規:

  (一) 99年1月4日 以台財庫字第09803529410號函公布「臺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稅款解繳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二)
99年7月1日 以台財庫字第09903513750號函公布「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三)
99年11月22日
以台財庫字第09903522820號函公布自100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