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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專賣條例史料

民國30年間,由於抗戰軍需孔急,國民政府進行鹽、糖、菸類與火柴的戰時專賣,以便增加收入,專賣政策一度增加政府稅收,但由於執行成本過高,對於政府收入效益逐年遞減,各項專賣先後宣布終止,實施的時間大約只有2年半到3年左右。

臺灣曾長期施行菸酒公賣制度,一般民眾對於專賣的概念耳熟能詳。臺灣的公賣制度,主要沿襲日據時代的專賣制,主要的目的,是透過專賣收入挹注財政,由政府主導專賣品的製造與產銷,與民國初年所通行的官督商銷公賣制度不同。

民國初立時,並無專賣制度,各省沿襲清制,針對菸酒課稅,互不統一,包括了出產稅、通過稅、銷場稅、熟貨捐、原料稅、入市稅、特許稅、附加捐等多種名目,課徵的標準或者按照品質,或按容器,或者以營業額課徵,各不一致,不僅對於國家財政貢獻微小,更時常成為不肖官員的營私工具。

3年時,北洋政府財政部公布「販賣菸酒特許牌照稅條例」;4年,又公布「全國菸酒公賣局暫行章程」,次年並將全國菸酒公賣總局改為全國菸酒事務署,各省設立菸酒公賣局,由商人出資經營。

這種官督商銷的概念來自清代的鹽業,也就是政府將相關權力統由專商包辦,壟斷經營,由政府徵收1/10到5/10的公賣費稅,這種制度容易流於主管官員與包商互相勾串的情況,因此菸酒公賣對於國庫挹注,仍然極為有限。

16年時,國民政府公布「菸酒公賣暫行條例」,18年時,再度修正為15條。其中第1條規定:財政部為整頓菸酒收入起見,規定公賣暫行辦法,以實行官督商銷為宗旨;第3條規定,各省設立菸酒事務局,承財政部長命令,辦理各省菸酒公賣事務,並得酌量地方產銷情形,劃定區域設立分區或稽徵所。

在菸酒公賣暫行條例的規範下,商民製銷菸酒必須申請登記,並且按月申報出產或銷售品類數量,在家釀酒不得每家每年不得超過100斤,同時必須繳納公賣費。

財政部訂銷售定價的20%為公賣費率,每年修正1次,未貼公賣印照的菸酒,一律不得販賣行銷。為了明確稽查辦法及罰則,又制定了財政部菸酒公賣稽查規則、財政部菸酒公賣罰金規則等相關法規,照貨價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相關辦法經執行之後,各省作法仍不相同,財政部於22年,召集了江蘇、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江西、福建等7省的印花菸酒稅局長,這些省分位於長江中下游,是當時國民政府主要掌握的省區,會議決定將土菸葉改辦特稅,土酒改辦定額稅,也就是土菸完稅1次後,在7省特稅區域內不再重徵,另外土酒定額稅由各省局就產銷情形呈報核定,在本省內不再重徵。

相關徵課辦法訂定之後,引起了相關同業公會相當的反彈,例如安徽宿松菸葉同業公會曾經去電,「每淨重一百元,徵收國幣四元一角五分,實難遵照」;各省徵收不同標準的酒稅,「同屬燒酒,浙江每百斤徵兩元,福建則徵七元」,更讓福建閩侯酒庫業同業公會激烈抗議,「拍發電報全體歇業以殉國課,並且舉派代表來京尋求救濟。」

25年間,中央銀行副局長壽景偉前往日本考察銀行制度,並且應財政部要求,順帶考察了日本的專賣制度。次年財政部根據壽氏的報告,交由參事廳、賦稅司、鹽政司、關務署研究,認為戰時實行專賣,可以充裕財源、控制物價。

抗戰之前,政府主要收入集中於關稅、鹽稅、統稅(貨物稅)3項,抗戰爆發之後,稅源主要來源的沿海省分淪入敵手,軍費開支卻大量增加,至30年時,財政赤字已佔政府總預算的81%,在抗戰初期欠缺有力外援的情況下,只有增加發行通貨,同年的零售物價,已是戰前的15倍之多。

因政府財政困窘,政府於30年4月間,通過由財政部設立專賣事業設計委員會,調節供需平準市價,針對鹽、糖、菸、酒、茶葉、火柴等消費品種類,統籌產製、整購分銷為初步實施辦法,零售仍透過現有商店經營,最後真正實行專賣的,共有鹽、糖、菸類與火柴4項。

食糖專賣從31年2月間,先在四川與西康實施,根據「戰時食糖專賣暫行條例」,規定糖的專賣權屬於政府,非經政府許可,不得輸入,糖及加工原料未經許可不得販賣,由政府就收購價格的30%徵收專賣利益,其中15%為代徵統稅;煙類專賣採用貼用專賣憑證的方式,按收購價50%徵收專賣利益,並且辦理存貨登記;火柴專賣除貼用憑證之外,另行控制火柴原料,由政府予以分配。食鹽部分,採取民間製造、政府收購、運銷,以及專賣的制度執行。

33年7月,糖類專賣首先廢止,改徵實物;次年2月,食鹽、菸類與火柴的專賣,改為徵稅。根據統計,專賣利益的逐年收入分為13.6億元(31年)、31.6億元(32年)、35億元(33年)、22.7億元(34年),但是財政整體收入卻並未上升,主要是因為政府當時並未掌握各項專賣品的生產,無法藉由增進生產效率獲得收益,稅率的提高直接增加了民營事業的負擔,反而造成生產萎縮,經濟不振,最終導致了財政總收入的下降。

實施專賣制度後,相關成本轉嫁到一般民眾的日常消費行為上,使得民眾實質購買力也趨於弱勢,在專賣制度過程實施的過程中,更因為欠缺技術手段的支援,使得政策執行的實際人力、物力成本過高,降低對財政的貢獻程度。

國民政府開辦戰時專賣,反映出戰時財政惡化不止的趨勢,34年時,政府現金支出為收入的5.8倍,物價指數相較戰前高出2,167倍,惡性通貨膨脹幾乎已經難以挽回,對於受薪的軍公教人員而言,生活更是難以為繼。抗戰結束前後,囤積居奇與各種賺取利差的投機行為,取代了正常的經濟生產營利,更使得財政秩序趨於崩解。專賣制度雖然一時成為政府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但顯然無法根本扭轉當時的財政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