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 民國57年5月,行政院為通盤檢討當時賦稅結構及稅務行政改革,設立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為期2年進行賦稅改革,建立合理健全之賦稅制度,促進經濟穩定與成長。期滿結束後,鑑於賦稅改革為持續性工作,為配合經濟發展,須繼續不斷改進賦稅制度,後奉行政院核准於59年7月1日成立財政部稅制委員會,並定為常設賦稅研究機構,承續原「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稅制之研究改進工作,並定為常設之賦稅研究機構,負責我國稅制之長期研究。 民國71年2月,為配合業務需要,財政部賦稅法令研究審查委員會與稅制委員會合署辦公。按該會成立於民國54年7月,原隸屬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專責辦理以往相關單位頒布各稅解釋函令之研究、審查、整理、編印等工作。民國64年為配合臺北市升格直轄市,奉准改隸財政部為「財政部賦稅法令研究審查委員會」。迨至民國77年因「賦稅法令研究審查委員會」設置期滿,經行政院於78年7月核定正式納入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編制,其相關業務及人員亦同時歸併,專責辦理賦稅釋示函令統一研審及整編等工作。 二、組織與執掌 依行政院訂頒:稅制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部長指定次長兼任;置委員19至25人,視業務需要,聘請下列人員兼任之:財政部次長1人、經濟部次長1人、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1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人、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財政部關政司司長、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財政部稅制委員會執行秘書,以及經濟、財稅、法律、會計等專家9至15人,其中專家部分聘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稅制委員會下設四科:第一科辦理一般業務之綜合規劃及行政事務之處理;第二科辦理直接稅之研究設計;第三科辦理間接稅之研究設計;第四科辦理賦稅法令之研審及整編工作等。另依據第一次全國賦稅會議決議,於81年6月起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大陸稅制研究小組,辦理大陸稅制之研究及相關業務之研擬。 三、行政院組織再造 財政部原設置秘書室綜理秘書幕僚業務,76年起,秘書室奉准編組為4科,由財政部主任秘書兼為秘書室幕僚長。 嗣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配合全新業務需求功能,規劃調整單位配置;102年1月1日起將稅制委員會負責賦稅法令研審業務移至法制處;辦理財政研究及行政管理相關業務與秘書室辦理施政計畫及管制考核相關業務整併成立綜合規劃司,綜理財政規劃業務;辦理國際財政合作與交流人員與財政部賦稅署辦理洽簽租稅協定、前財政部關務司辦理國際關務合作等人員整併成立國際財政司,專責推動國際財政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