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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設置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

文獻出處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199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度財政年報》,臺北:中華民國財政部。

作者簡介

侯伯烈,河南滎陽人,生於民國18年。曾任臺北市國稅局分局長、主任秘書、高雄市國稅局副局長、局長、臺北市國稅局局長。80年至83年,任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一、設置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之創議及背景

我國中央政府播遷臺灣以後,有關稅捐之稽徵,於民國40616日頒布統一稽徵條例,將國稅、省(市)稅及縣(市)稅實施統一稽徵,並委託臺灣省政府代徵國稅,直到民國56年及68年,臺北市及高雄市相繼升格為直轄市以後,該二直轄市之國稅,始由財政部另行設立臺北市及高雄市二國稅局,負責徵收。至於該二市之地方稅,則仍續由市稅捐稽徵處自行徵收。

此種稅務行政組織體系行之有年,隨著環境之變遷與經濟之發展,為提升稽徵效率,加強便民服務,亟應配合檢討調整改進。歷年來學者專家不斷提出改進建議,如民國74年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建議調整稅務行政組織體系,將所有稽徵機關隸屬中央,統一稽徵國稅及地方稅;民國77年國建會財政建設分組建議儘速改進稅務行政組織體系之若干缺失,落實憲法均權制度及地方自治精神,採二元化組織體系,國稅國徵、省稅省徵,同時國稅與地方稅稽徵機關合署辦公並加強資訊交流,以提高使民服務及稽徵效率;民國78年財政部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稅務組織體系宜調整為合乎憲政體制之均權體系,國稅與地方稅分開稽徵,同時透過一元化的人事管理及合署辦公與資訊網路之建立等配合措施,一併解決存在多年的稅務行政組織體系問題。

財政部鑑於臺北市及高雄市成立國稅局,國稅收回中央自行稽徵後,無論在稽徵效率、稅務風紀及便民服務各方面均有長足之進步;而臺灣省政府亦於民國79年間建議財政部考慮在臺灣省設置國稅稽徵機關,自行辦理國稅稽徵業務。迨民國80年四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部81年度預算時,作成注意事項:「為統一事權,提高稽徵效率,財政部應儘速研擬在臺灣省各地設置國稅局,將委託臺灣省代徵之國稅收回自徵,以落實稅務行政,並於研擬計畫1年內,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財政部乃根據上述注意辦理事項,積極進行成立臺灣省國稅局各項研擬規劃事宜。

二、臺灣省三區國稅局奉准設置經過

(一)報奉行政院核准

1. 財政部於民國801227日,將擬議設置臺灣省國稅局之規劃方案,就設置國稅局之法令依據、人力需求、辦公場所配置、所需經費估算、產生效益評估及原有國稅業務與經辦人員移轉作業暨設置國稅局預定進度等構想,向行政院院長及有關之財經首長舉行簡報,並獲原則同意。

2. 財政部經審慎規劃,並衡酌臺灣省各縣市之面積、稅收、人口、工商業分布概況等情形,研擬於臺灣省分設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理臺灣省之國稅稽徵業務,其所轄區域與擬設之分局、稽徵所如次:

1)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轄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設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等7個分局,三重、新莊、中和、新店、淡水、瑞芳、中壢、楊梅、大溪、竹東、七堵、正濱、羅東、玉里等14個稽徵所。

2)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轄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設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等6個分局,黎明、大智、東山、沙鹿、大屯、東勢、員林、北斗、竹山、埔里、虎尾、北港、竹南等13個稽徵所。

3)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轄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設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8個分局,朴子、佳里、新化、安南、岡山、旗山、東港、潮州、恆春等9個稽徵所。

3. 民國81211日,財政部以臺財稅第811658863號函報行政院,建議自同年71日起,將委託臺灣省政府代徵之國稅,由財政部設置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自行徵收,並奉行政院81228日臺 (81) 0269號函核復,准予照辦。

(二)院長提示成立臺灣省國稅局原則

民國81220日行政院第2267次會議,討論籌設臺灣省三區國稅局案時,院長提示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財政部應與地方政府密切協調,本便民、節約原則辦理。
二、依法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稅捐稽徵應力求便民。
三、地方政府代徵國稅的業務回歸中央後,用人編制即應相對減少。請研考會、人事局及臺灣省政府注意。此外,在稅制上雖有中央稅與地方稅之分,但中央與地方的稅務人員則是一體,人事上的交流,必有助稅務行政的溝通與協調,請財政部研究。

財政部設置臺灣省三區國稅局之建議,於報奉行政院核准後,各項籌
備作業之規劃,即行遵照上開院長提示之原則,於同年3月起積極展
開。

三、規劃籌備作業經過

(一)成立專案小組

為統籌辦理各項籌備工作,使各項籌備作業順利進行,財政部特訂定「臺灣省設置國稅局籌辦專案小組作業要點」,成立專案小組,設籌備委員會,由王次長政一擔任總召集人,賦稅署侯署長伯烈及臺灣省財政廳林副廳長燧生擔任副總召集人,推動各項籌備事宜。籌備委員會設有企劃組、人事組、電作組、會計組、秘書組等5個工作組,由各組召集人協調有關機關遴選適當人員,以臨時編組方式組成,辦理下列有關籌備事項:

1. 企劃組:
負責稅捐稽徵處業務移轉之規劃及各區國稅局辦事細則之擬訂。

2. 人事組:
負責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有關人員之移撥、調派、及其他有關
人事業務。

3. 電作組:
負責稅捐處電作業務移轉之規劃及各區國稅局電作業務軟、硬體之設
計。

4. 會計組:
負責編製各區國稅局82年度之預算案,報院動支第二預備金及籌備
期間會計事務之處理。

5. 秘書組:
辦理籌備委員會會議有關事項、議決事項之管制事宜及各項庶務工
作。

(二)各項籌備作業之規劃

1. 規劃之原則

1)節省:
籌設國稅局各項經費,撙節支出,其能繼續使用之書表、辦公
設備均規劃移撥繼續使用;承辦國稅業務人力,就臺灣省各縣
市稅稽徵處現有人員移撥,精簡人力。

2)便民:
除新成立之各區國稅局外,其所轄之各分局、稽徵所之辦公廳
舍,以與當地稅捐處或分處合署辦公為原則,俾方便納稅義務
人洽公;各項業務職掌之劃分,亦以便民為前提。

3)如期完成籌備作業:
訂定各項籌備作業之細部工作及預定完成日期,由各工作組輔導各區國稅局依預定進度辦理籌備工作,並協調解決有關配合事項;在成立過渡期間,並規劃因應措施,使國稅局成立後,即能順利推動國稅稽徵業務。

2. 參酌本部臺北市國稅局及高雄市國稅局現行組織架構,並配合臺灣省地區之特性,訂定臺灣省各區國稅局組織架構、業務職掌、及各區局辦事細則。

3. 調查估算臺灣省稅務局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承辦國稅業務應有之編制員額及現有之承辦人力,作為協調人力移撥之依據。

4. 依據本部臺北市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之業務量與現有承辦人力,估算臺灣省各區國稅局承辦國稅業務需求人力,並就預算員額與估計臺灣省稅務局、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實際可移撥之人力,規劃各區局、分局及稽徵所之人力配置,作為各區國稅局人員核派作業之參考。

5. 依據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與各分處現有辦公廳舍使用情形之調查結果,評估各分局稽徵所與當地稅捐處、分處合署辦公之可行性;並研擬各項因應措施,以協調解決合署辦公可能產生之問題。

6. 訂定辦公室裝修、配置原則與辦公室搬遷作業注意事項,作為各區國稅規劃、執行搬遷作業之參考。

7. 訂定各項課稅資料、業務應行移轉之項目、移轉程序、作業進度,作為執行之依據。

8. 編列各區國稅局籌備作業期間所需辦公室租金、裝修費用、及辦公設備、運輸設備等有關經費之需求,彙送會計組,辦理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手續。

9.訂定各區國稅局成立過渡期間有關業務處理之配合作業,俾使國稅局成立後即能順利推動國稅稽徵業務。

l0.擬定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籌備作業各項應辦工作項目與預定作業進度,並將各項規劃方案彙集編訂為「籌備作業手冊」,函送各籌備作業人員據以辦理各項籌備事宜。

11.規劃訂定臺灣省各區國稅局成立後,於71日至1231日過渡期間,各分局、稽徵所電作業務當地稅捐稽徵處共同使用主機,省關電作業務之協調配合事宜。

12.研擬人員移撥之有關各項移文作業事項。

(三)訂定臺灣省北、中、南區國稅局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

1. 臺北市、高雄市國稅局組織架構,係局本部係採行功能分科,各稽徵所則採行功能分股;局本部各科業務職掌除辦理其主管業務之規劃、監督、考核等有關事宜外,對於宜集中辦理或具特殊性之業務,亦劃歸各主管業務科辦理。

2. 臺灣省設置北、中、南區國稅局,由於幅員遼闊,部分較為偏遠地區,與區局距離較遠,公文、資料傳遞、移送較為耗時,其與北、高二市國稅局情況稍有不同。基於便民服務之考量及相關稅目資料運用、移送便利與當地協調等因素,各區局承辦業務,以規劃、監督業務及辦理重大案件為主;至於其餘稽徵業務則劃歸各分局、稽徵所辦理為宜。

3. 綜上考量臺灣省各區國稅局特性,訂定各區局、分局、稽徵所組織架構之基本原則如次:

1)區局與分局、稽徵所間之業務分工原則

屬區局業務者:

A. 有關統籌規劃、監督、考核或綜合性者(如稽徵計畫、徵課統計分析、研究發展等)。
B. 宜集中辦理者(如漏稅查緝、個案調查等)。
C. 納稅人有所爭議者(如復查、法令解釋等)。
D. 有關人事任免調動、政風、安全防護。
E. 有關辦公使用之設備、書表需劃一規格或統籌採購支應者。
F. 有關品質管制與業務考核(如抽核、管制考核)。
G. 自動化作業之設計、規劃、監督及考核。
H. 歲計、會計及統計。
I. 風紀維護、查察。

屬分局、稽徵所業務者:
A. 有關區域性管理工作者(如稅籍管理、扣繳檢查等)。
B. 對納稅人較為方便者(如申報收件、更正、報備等)。
C. 由分局、稽徵所辦理易於發揮效果者(如課稅資料之調查之蒐集等)。
D. 自動化作業之操作及資料處理。

2)單位間之分工原則
單位問之工作量在可能範圍內儘量求其均衡。
注意專精。
報表配合作業流程。
流程力求迅捷與便民。

3)區局與分局、稽徵所間或單位間之聯繫原則
利用定期管制報表(如日報表、週報表、月報表或季報表)加以溝通、配合及管制,報表須能顯示例外情況。
定期或不定期舉行工作會報。
區局業務單位就分局、稽徵所相關業務實施定期檢查。
採例外管理原則,作有效之覆核或抽核,達到品質管制目的。

4. 按前開之基本原則,區局與分局、稽徵所之業務範圍劃分如次:

1)租稅教育與宣導:區局辦理規劃業務;分局、稽徵所執行相關業務。

2)外僑業務:區局辦理規劃,由分局、稽徵所執行相關業務。

3)資料業務:區局辦理規劃業務,分局、稽徵所執行相關業務。

4)審查業務:
營所稅查帳案件: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停歇業清決算案件,以簡易申報案件劃歸分局、稽徵所辦理;其餘申報案件則由區局辦理。各區局可視轄區幅員大小、營利事業家數多寡與審查人力配置情形,將部分案件授權由各縣市分局辦理,其授權之範圍由各區局自行訂定;惟會計師簽證申報及營業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案件,宜由區局辦理。
綜所稅執行業務所得調查,劃歸由分局、稽徵所辦理實地調查。
綜所稅個案調查:由區局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授權分局、稽徵所查核,區局則辦理重大案件之選查。
貨物稅:由分局收件,區局辦理審查。
證券交易稅:由分局收件,區局辦理審查。
違章檢舉案件查緝:性質單純而量多及特定案件(如涉嫌虛報薪資案)授權分局、稽徵所辦理。
以上業務之規劃由區局辦理。

5)稽核業務:區局審查業務採發單前複核,分局、稽徵所審查業務採事後核;另辦理專案之查核。

6)法務業務:行政救濟及違章審理、裁罰、法規業務由區局辦理。

7)徵收業務:
造單造冊:由分局、稽徵所辦理。
徵收管理(包括欠稅清理):由分局、稽徵所辦理。
退稅作業:由分局、稽徵所辦理(退稅支票首長章以套印辦理)。
欠稅執行:由區局會同法院處理。
稅款劃解銷號,初期維持現制,由電作單位辦理。
以上業務之規劃,由區局辦理。

5. 臺灣省各區國稅局組織架構如下:

1)依照前述業務區分原則,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設服務科、資料科、審查一科、審查二科、審查三科、稽核科、電子作業科、法務科、徵收科、企劃科及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監察室、政風室等105室。

2)至於所屬各分局、稽徵所之組織架構,依組織通則規定,分設服務、資料、審查、徵收等4個業務課股,分局另設人事室、會計室等行政單位。其屬偏遠或業務量較少之地區,分局合併設置服務(兼徵收)、資料、審查3課,稽徵所合併為3股或2股,分設服務股(兼徵收股)、資料股、審查股等3股或服務股(兼徵收股)、審查股(兼資料股)等2股。

(四)訂定國稅業務接管原則
為使各項籌備作業能順利進行,並便於與臺灣省稅務局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協調有關人員移撥、國稅業務、課稅資料移轉暨辦公廳舍、設備使用事宜,特擬訂「臺灣省設置北區、中區、及南區國稅局有關國稅業務接管原則。」並報奉行政院81618日臺(81)財2l070號函核定,作為各項移轉作業之依據,茲分述如下:

1. 人員移撥部分:

1)以民國81220日為基準日,臺灣省稅務局及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經辦國稅業務人員全數移撥財政部臺灣省各區國稅局;兼辦國稅及地方稅業務人員,於其業務量比例移撥(均包括電作業務人員);至於其他人員(包括行政業務人員、約僱、聘雇人員、工友、技工、司機等)則按適當之比例移撥。

2)前項應、行移撥人員之名額,由財政部會同臺灣省政府核算後,函請臺灣省政府列冊函送財政部依規定核派,以簡化作業程序。

3)命財政部臺灣省各區國稅局所需各單位主管人員,得視業務需要,商得臺灣省政府同意後,調用臺灣省稅務局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適當人員擔任。

2. 國稅業務部分:

1)原由臺灣省稅務局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辦理之各項國稅稽徵業務,自同年71日起,由財政部臺灣省各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接辦。

2)臺灣省國稅訴願案件自同年71日起自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受理;臺灣省政府訴願委員會原受理之國稅訴願案件,在630日以前尚未結案者,由該會列冊連同相關案卷於71日移交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接辦。

3)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現行委各鄉、鎮、市公所協辦之國稅稽徵業務及經費支出,自同年71日起由財政部臺灣省各區國稅區繼續委託協辦及支付。

3. 國稅課稅資料部分:

1)臺灣省稅務局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原經管之各項國稅課稅資料、檔案、表報、國稅照證、國庫空白退稅支票及其他應行移文之資料,於同年630日前列冊移交財政部臺灣省各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指定之人員點收。

2)屬於臺灣省各區國稅局與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共同使用之課稅資料、檔案不便劃分移交者,仍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及分處保管,並編列目錄送交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參考。如各區國稅局需使用該項資料時,逕向保管單位調借。

3)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及各分處於630日止未辦結之國稅案件及公文等,均列入未辦結事項,列冊移交財政部臺灣省各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接辦。臺灣省稅務局未辦結事項,列冊就近移交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點收。

4. 辦公廳舍及有關設備部分:

1)臺灣省各區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之辦公廳舍,應與當地稅捐稽徵處及分處合署辦公,以資便民;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與分處就現有辦公廳舍,依國稅、地方稅業務單位使用比例分別使用。

2)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處與各分處現有由國稅業務單位使用之辦公桌椅、公文櫃、資料架等辦公設備,列冊移交臺灣省各區國稅局所屬之各分局、稽徵所繼續使用。

3)臺灣省各區國稅局電腦設備採購作業與系統裝置完成前,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現有之電腦設備由國稅局所屬之分局及稽徵所與稅捐稽徵處共同使用,由各自之電作人員執行電作業務。

5. 籌辦作業之執行

1)由財政部指派擔任各區國稅局、各分局、各稽徵所籌辦工作負責人,依「專案小組作業要點」之規定,協調有關機關遴選適當人選,辦理籌備作業有關之企劃、人事、電作、會計、總務、秘書等各項工作,並依籌備作業手冊所定之進度,自行擬定細部工作進度與執行作業要點。

2)各區國稅局籌辦工作負責人除督導所屬各分局及稽徵所各項籌備作業外,並協調解決各項移轉、改制事宜,或洽請各工作組協調配合辦理。

3)籌備委員會各工作組(包括企劃組、人事組、電作組、會計組、秘書組)並指定工作人員實地輔導或參與各區國稅局之籌備作業,使各項籌備作業能依預定作業進度順利進行。

四、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之成立與正式運作

(一)三區國稅局之成立

1. 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之各項籌備作業,由於規劃週詳,尚能按預定進度辦理,三區局局本部所需辦公廳舍之規劃,配置、承租、裝修作業,亦能如期完成,原擬依行政院核定之日期,於民國8171日按預定計畫成立3區局及所屬各分局與稽徵所;惟臺灣省議會對於財政部於臺灣省設立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表示反對,並於審查臺灣省稅務局82會計年度預算時,作成決議,「臺灣省政府不得撥借人員,亦不得租借辦公廳舍及資訊設備暨稽徵資料」。臺灣省政府遂於同年622日以(81)府財稅秘字第166033號函陳報行政院,略以於本(81)年71日起將國稅業務移交國稅局,目前容難完全貫徹辦理。

2. 由於成立臺灣省三區國稅局,涉及人員移撥、業務移轉及借用辦公廳舍部分,尚待臺灣省政府之協調,俾獲得省議會之同意與支持,始能順利辦理;乃於8171日先行成立臺灣省三區國稅局之局本部,以便賡續處理各項移撥作業之協調事宜,並進行國稅稽徵業務之細部規劃。惟未接辦實際之稽徵業務,其所屬各分局與各稽徵所亦暫緩成立。

(二)各分局與各稽徵所之成立

1. 為使臺灣省三區國稅局順利完成籌設作業,並及早接辦國稅稽徵業務,經有關單位之協調與疏導後,關於臺灣省議會決議臺灣省政府不得撥借人員,亦不得租借辦公廳舍及資訊設備暨稽徵資料乙案,由臺灣省政府提請省議會覆議,並經省議會決議原議案不予維持,各項移撥作業始獲省議會同意;臺灣省政府乃於81818日以(81)府財秘字第1715775號函通知各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核定之「臺灣省設置北區、中區及南區國稅局有關國稅業務接管原則」配合財政部辦理。

2. 財政部按照原規劃之籌備方案與接管程序,於8191日成立三區國稅局所屬之各分局與各稽徵所,並與當地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及各分處合署辦公,正式運作,接辦臺灣省之國稅稽徵業務。

(三)成立後業務運作情形 :

1.由於各項稽徵作業流程與有關作業單位之業務職掌,在籌備規劃方案中,即有明確週詳之規定,而業務之移轉亦經規劃連同承辦人員一併移撥,故自正式成立後,各項稽徵業務之運作尚稱順利;然臺灣省原經辦國稅業務與行政人員應行移撥之員額,尚待會同有關單位作進一步之協調。故成立之初,員額短缺甚多;惟在過渡期間,機動調派支援實際作業所需人力,尚能維持各項稽徵業務之運作。

2. 王次長政一於929日、30日率同賦稅署有關人員分別巡視三區國稅局局本部與部分分局、稽徵所,實地暸解辦公場所配置與稅捐稽徵處合署辦公情形,及各項稽徵作業概況。

五、結語

倡議多年,歷經波折,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終於成立,並於民國8191日正式運作,從此國稅與地方稅之稽徵,分別歸由財政部及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此一稅務行政組織體系之變革,符合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均權體制,權責劃分明確,且使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與指揮管理一元化,除可提升稽徵行政效率外,亦得疏通人事升遷管道,有助於提昇稅務人員士氣,其影響深遠,自不待言。惟三區國稅局成立伊始,如何落實便民服務,提高稽徵效率,加強防杜逃漏,促進賦稅公平,當為今後稽徵工作同仁努力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