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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改制為金融局

文獻出處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199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度財政年報》,臺北:中華民國財政部。

作者簡介

陳木在,號明潭,臺灣南投人,生於民國34年。曾任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及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研究員、交通銀行專員、財政部錢幣司司長、專門委員、臺北市銀行經濟研究室主任、徵信室主任、財政部金融司副司長、司長等職。80年至84年,任改制後之財政部金融局首任局長;84年至87年,任財政部常務次長。

一、前言

本部金融司原為財政部之幕僚單位,負責全國金融保險機構之監督管理。由於近年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急劇變化,且政府亦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致金融管理業務量快速成長,業務性質亦較以往更為複雜,為提高金融監督管理之效率與品質,爰修正本部組織法,制定本部金融局組織條例,並於民國8071日將金融司改制為財政部金融局,原金融司保險科則擴編為保險司,以強化金融保險之監督管理功能。

以下謹就金融局改制緣起、經過、組織及員額現況以及改制後的重要措施,作一簡要說明。

二、改制理由

(一)因應金融管理業務之擴增

由於近數十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對金融服務之需求殷切,金融機構(含分支機構)家數從民國48年底的1,284家,擴增至民國79年底的3,869家,金融管理業務亦隨之大幅增長。因此,金融管理人力有待配合增加,金融管理能力有待相應提升。

(二) 推動自由化、國際化政策

政府近年來積極從事金融改革,大力推行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政策,有關法規與措施,亟待修訂並推動,如銀行法及相關法規之檢討與修正、商業銀行之開放設立、公營金融機構之移轉民營、區域金融中心之規劃建立等,皆有賴積極且有效率之監督管理機關之主導推動,始克完成。

(三)延攬優秀金融管理人才

金融管理為具高度挑戰性之工作,管理人員不僅須具備專業知識,更有賴豐富之經驗,始能勝任。我國金融發展歷經數十年的垂鍊,已造就不少優秀的金融人才,為期使我國能躍居國金融先進國家之林,唯有延攬優秀金融管理人才,群策群力將我國金融發展向前推進。因此,為期金融管理工作更臻完善,必須提高組織層次,暢通升遷管道,以易於羅致優秀金融管理人才。

(四)加強金融檢查功能

近年來政府極力推動金融自由化政策,而自由化的成效必須在紀律化的前提下,始能維持。因此,健全金融監督體制與加強金融檢查工作,實為推動金融自由化所不能忽視之一環。此由美國金融自由化後,因未適當加強金融監督管理措施,導致發生儲貸協會倒閉之金融風暴,即為明顯例證。

此一金融風暴,不僅成為美國近10年來金融主管機關所面臨之最大難題,而且對美國經濟造成嚴重損害,使社會為此付出龐大代價。我國為避免類似問題發生,金融紀律化之工作絕不容忽視,而為落實金融檢查效能,執行單位必須要有充分之金檢人力,方能因應日益繁重之金融監督管理工作,故原金融司之體制,實有強化升格之必要。

三、改制立法經過

民國78年行政院李前院長煥聽取本部一年來工作報告之提示事項中,指示本部對金融司人力嚴重不足、待遇偏低、影響金融監理工作之有效推動,應提出具體解進方案;另行政院於78年度行政機關年終考成結果總表所提「總評及檢討建議」,亦明確指示應研擬金融管理之組織調整、人員充實及訓練培育等具體方案。以上指示及建議,皆顯示金融司之改制升格,不但為事實之迫切需要,且亦為各方所共同認許期盼之改革方向。

本部有鑑於此,爰於民國798月決定調整金融管理之組織與編制。經審慎評估各種方案之優劣,以保險業與銀行業之經營性質不同,其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之專業知識迥異,且均有擴充編制、提高組織層級之必要,乃決定將金融司改制升格為金融局,另外原金融司保險科擴編為保險司。

經修正本部組織法第4條、第6條有關金融司之規定、增列第16條之2設立金融局條文、並修正及增列其他相關條文,完成本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制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草案,於791020日一併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民國80531日奉 總統以華(一)義字第2682號令修正公布財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暨以華總(一)義字第2683號令公布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金融局改制案終告確定。

四、組織、員額及人力素質

本部金融司於民國8071日改制為財政部金融局,其命名係比照本部國有財產局、經濟部國貿局等,一方面具有內部單位釐訂政策之功能,一方面具有執行機關之性質,為財政部附屬機關。

依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及「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之規定,該局在組織編制上,設立64室。第1組掌理金融制度之規劃、金融法規之擬訂、解釋;第2組掌理本國銀行之管理、監督;第3組掌理基層金融機構之管理、監督;第4組掌理信託投資公司與中小企業銀行之管理、監督及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第5組掌理外商銀行之管理、監督及國際金融、外匯行政之管理;第6組掌理金融機構之金融檢查及違反金融法規之處理等事項。各組並分科辦事。此外,另設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等4室。

在員額(職員)方面,該局之法定員額為213人至329人。82年度奉行政院核定之預算員額為209人。在員額之進用方面,除806月底原本部金融司人員移撥73人及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均以公開甄選方式網羅優秀金融人才。

截至816月底累計進用職員l68人,技工、工友、司機7人,合計進用175人。人力素質方面,該局男、女性百分比各為50,平均年齡為33.94歲。具研究所以上學歷者70人,占40%;專科、大學以上學歷者160人,占全體人員之95.24%。

具高考或相當高考以上考試及格者142人,占全體人員之84.52%。至經歷方面,到該局前曾於金融機構服務者66人,占全體人員之39.28%。另為提升專業素質,培訓金融人才,該局於成立之初,委託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辦理各項專業性及一般知能之訓練,例如金融檢查人員培訓班、金融管理人員培訓班第12期等,81年度計辦理1419期訓練班次,參訓人數達256人次。

此外,並定期薦送優秀人員赴美、歐、亞太地區研習考察金融業務及金融檢查制度。

五、改制後的重要措施

自本部金融局改制以來,已推行諸多重要措施,包括繼續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健全金融法制及加強金融紀律化等,使我國金融體制在各方面均呈現嶄新的面貌。

在繼續推動金融自由化、國際化方面,除核准並輔導新設十五家民營銀行陸續開業,使市場競爭度及效率大為提高外,並積極推動所屬公營金融機構民營化工作,以提高公營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性。另准許信託投資公司改制為商業銀行、開放黃金自由進出口、開放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及債券業務、鼓勵我國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放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單一客戶新臺幣授信限額、取消外國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提列呆帳準備標準之規定等措施,均使我國金融服務業繼續朝向自由化、國際化及效率化之方向邁進。

本部為健全金融管理之法制基礎,不斷研修金融法規。自本部金融局改制後,已完成銀行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於811030日公布施行;另並完成「管理外匯條例」修正草案及「信用合作社法」制定草案,目前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另亦相繼訂定「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圓、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及「本國銀行內辦事處改為行審核要點」,並修訂「支票存戶處理辦法」、「金融機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審核要點」、「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及「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應注意事項」等規章,使金融機構之經營管理更為制度化及合理化。

至於在加強金融紀律化方面,本部自金融局改制後,已充實金融檢查人力,並加強與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臺灣省合作金庫等金融檢查單位之聯繫協調,使金融檢查功能大為提升;同時並已完成規劃「全國金融管理資訊系統」及「金融預警系統」,以隨時掌握金融機構經營動態,及早發現問題;對於金融機構發生經營危機之處理,亦已訂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以維持金融秩序及保障存款人權益。這些措施,使政府較以往更能維護市場紀律及金融安定,防止金融自由化可能產生的問題。

六、結語

財政部金融局改制之目的,乃在藉由此一組織的調整,建立健全有效之金融管理體制,以加速推動我國金融現代化。金融局成立雖僅短短1年,但從已推行諸多重要措施來看,我國正在加速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腳步,同時在金融管理方面亦已頗具成效,顯示改制之方向正確。

展望未來,本部仍將秉持一貫的積極精神,繼續推動金融革新,使我國金融事業更進一步發展,以配合時代的變遷與經濟發展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