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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一期臨時政府財政部廳司職掌規程

文獻出處

沈世荀,1970,《中華民國第一期臨時政府財政部事類輯要》,臺北:學海出版社。

作者簡介

中華民國第一期臨時政府財政部制定。

第一節 總綱

第一條 本部依據暫行官職令,設一廳五司,分掌一切事務。

第二節 承政廳

第二條 本廳設秘書長一人,總理該廳一切事務,書秘若干人輔之,下設各課,設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三條 本廳分課如左:

一、收發課。二、印信課。三、電務課。四、紀錄課。 五、編譯課。六、統計課。七、庶務課。八、收支課。

第四條 本廳掌理事務如左:

一、 全部文書之收發。
二、 鈐印之部用及保管。
三、 電報之收發。
四、 紀錄職員履歷及任免遷轉。
五、 關於財政之編譯事件。
六、 本部統計事項。
七、 本部內務。
八、 本部物品之設備供給及保全。
九、 部內經費及諸收入之豫算、決算及會計。
十、 部內鈫項之出納保管。

第五條 本廳另置參事若干人掌理本部一切審議立案事件。

第三節 賦稅司

第六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五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七條 本司分科如左:

一、田賦科。二、漕糧科。三、關稅科。四、鹽務科。 五、雜稅科。

第八條 田賦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全國田賦所屬收支事項。
二、 稽核全國田賦所屬收支事項。
三、 編錄全國田賦所屬收支表冊事項。
四、 調查全國地畝及整理事項。
五、 監督全國經徵各項職員,及地方官署、自治團體之賦課事項。
六、 釐定全國賦名、賦則、賦率事項。
七、 核定全國賦課蠲緩事項。

第九條 漕糧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漕糧所屬收支事項。
二、 稽核漕𢤹所屬收支事項。
三、 編錄漕糧所屬收支表冊事項。
四、 整頓漕糧事項。
五、 釐定折徵事項。
六、 核定漕糧蠲緩事項。

第十條 關稅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關稅所屬收支事項。
二、 稽核關稅所屬收支事項。
三、 編錄關稅各項職員及稅務事項。
四、 (編按:現存文獻本項缺漏)
五、 整頓關於稅務各種律令事項。

第十一條 鹽務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鹽務所屬收支事項。
二、 稽核鹽務所屬收支事項。
三、 編錄鹽務所屬收支表冊事項。
四、 監督場局各項職員及鹽務事項。
五、 整頓關於鹽務各種律令事項。

第十二條 雜稅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全國雜稅所屬收支事項。
二、 稽核全國雜稅所屬收支事項。
三、 編錄全國雜稅所屬收支表冊事項。
四、 監督全國稅局各項職員,及地方官署、自治團體之稅務事項。
五、 釐定全國新老稅名、稅則、稅率事項。
六、 整頓關於稅務各項律令事項。

第十三條 本司於各科之外,另設科員若干人,分掌本司庶務、收發事項,其他各司仿此。

第四節 錢法司

第十四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四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十五條 本司分科如下:

一、幣制科。二、銀行科。三、監察科。四、調查科。

第十六條 幣制司掌理事務如左:

一、 釐定國幣條例。
二、 頒行各廠祖模。
三、 推行新幣。
四、 改銷舊幣。
五、 核定應鑄輔幣數目。
六、 印刷紙幣。
七、 各局廠員司進退。
八、 稽查各處新舊幣交換機關。

第十七條 銀行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釐定銀行則例。
二、 核定銀行章程。
三、 中央銀行紙幣事項。
四、 殖業銀行債券發行事項。
五、 中央銀行設立分行及調和各省金融事項。
六、 銀行章程變更、合併,及歇業事項。
七、 銀行注冊。
八、 糾正銀行違背例則。

第十八條 監察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查核造幣廠、印刷局、中國銀行一切事務。
二、 監查選舉理、監事。
三、 監查殖業債券之抽籤。
四、 監查局、廠物料之開標。

第十九條 調查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調查各國幣制。
二、 調查各處金融。
三、 抽查銀行基金之準備。
四、 化鐧造幣廠鑄成之國幣。
五、 審核中國銀行總帳。
六、 審核中國銀行營業資財報告。
七、 審核各省銀行財產目錄及出入對照表。
八、 派員檢查銀行各項簿冊、憑單、現鈫,並其營業之情況。

第五節 庫務司

第二十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二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二十一條 本司分科如左:

一、監理科。二、簿記科。

第二十二條 監理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關於國庫資金之運用、出納事項。
二、 監督國庫出納、保管事項。
三、 管理特別資金,及賑災基金事項。
四、 管理法規所定之特種儲鈫及保管供托事項。

第二十三條 簿記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登記國庫總簿、日記簿,及辦理國庫出納計算書。
二、 登記各項輔助帳簿。

第六節 會計司

第二十四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三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二十五條 本司分科如左:

一、預算科。二、決算科。三、審查科。

第二十六條 預算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擬訂預算科目。
二、 擬訂全國預算表冊式。
三、 擬訂特別會計預算表格式。
四、 徵集彙編全國總預算表冊。
五、 徵集彙編特別會計預算表冊。
六、 其他關於預算上之一切事項。

第二十七條 決算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徵集彙編全國總決算表冊。
二、 徵集彙編特別會計決算表冊。
三、 其他關於決算上之一切事項。

第二十八條 審查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審查出納官吏之報告。
二、 審查地方官署財政報告。
三、 審查地方自治團體財政報告。
四、 審查公共團體財政報告。
五、 執行財政上之檢查事項。
六、 其他關於財政監督之一切事項。

第七節 公債司

第二十九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二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三十條 本司分科如左:

一、籌辦科。二、核算科。

第三十一條 籌辦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公債募集及公債償還事宜。
二、 債票印刷及收發管理事宜。
三、 撰錄及保管本司一切文牘及案牘事宜。
四、 核准各地方辦理公債事宜。

第三十二條 核算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核算公債本刊事宜。
二、 公債鈫項出納事宜。

第八節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內暫定各廳、司員數,得因事之繁簡,隨時增減之。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得隨時酌改,由總、次長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