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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在臺修正

自民國32年3月,直到70年間,財政部組織法一直未曾修正,許多單位組織與法制未能符合。

70年時,財政部組織法經大幅修正,反映中央政府遷臺之後,財政部組織歷年的創制與變化;80年財政部組織法因加強推動金融改革與業務調整,再度進行修正,沿用直至今日。

除了財政部組織法的修正之外,財政部各單位的組織條例,在政府遷臺之後,為適應時需,也曾經進行多項的立法工作:

 

時間

法令名稱

備註

組織法施行

50 / 08 / 26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公布施行

57 / 05 / 11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公布施行

61 / 12 / 11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公布施行,現相關業務改隸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62 / 01 / 13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公布施行

70 / 07 / 22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修正公布

71 / 11 / 29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公布施行

72 / 12 / 23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公布施行

76 / 05 /29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公布施行

80 / 02 / 01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公布施行

80 / 02 / 01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公布施行

80 / 05 / 31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公布施行

86 / 04 / 16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公布施行

組織法廢止

62 / 04 / 11

財政部鹽務總局鹽警管理處組織條例

公布廢止

62 / 10 / 26

財政部稅務署組織法

公布廢止

71 / 11 / 19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公布廢止

組織法暫停適用

70 / 01 / 12

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公布暫停適用

70 / 01 / 12

財政部各區鹽務管理局組織條例

公布暫停適用

70 / 01 / 12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

公布暫停適用

 

民國69年3月5日,立法院法制、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由次長杜均衡列席報告。報告中指出,行憲之前,財政部組織法就因為單位多所變遷,而與實際的情形未盡符合,政府遷臺時,財政部到臺的公務員只有兩百多人,因國難方殷,行政院厲行精簡政策,財政部有許多單位並未恢復,或者加以簡併。

37年8月時,財政部將直接稅署與稅務署合併為國稅署;38年4月,增設田糧署,接替裁撤的糧食部業務;39年時,將國稅署、田糧署、地方財政司合併為賦稅署,秘書處、參事廳、人事廳改為室,會計處與統計處合併為主計室,鹽政司與專賣事業司不設置,員額也由744至926人,改為123人,以撙節開支。

政府遷臺初期,財政部設有國庫、關務、賦稅等3個署,總務、錢幣、公債等3個司,秘書、參事、人事與主計等4個室,並且轄有鹽務總局與海關總稅務司署等機關。

政府運用美援,積極推動出口導向的經濟發展,財政業務也日形繁重,財政部的組織因此而作相應調整。例如將負責對外融通的國際資金室,撥給國庫署;政府外匯由財政部錢幣司承辦;49年底,成立國有財產局;52年將人事室改為人事處;56年恢復設置會計處與統計處;

為配合政府推動財政改革,財政部陸續成立了臺北市國稅局、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及法規委員會;58年為培訓財稅人才,成立財稅人員訓練所;59年成立稅制委員會,並且將部內的敵情研究室與安全室,併入人事處,成立糧鹽司,合併糧鹽業務,又成立臺北區支付處;68年成立高雄市國稅局。

政府遷臺初期,以反攻大陸作為基本國策,財政部組織法的修正也暫不提出,直至費驊出任財政部部長之後,確定以實際情況擬訂組織法,並且由張繼正部長在任內任內提出。

根據財政部的最初提案,希望保留國庫署、關務署、錢幣司、總務司、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7個單位,撤銷直接稅署、稅務署、緝私署、公債司、專賣事業司與地方財政司;歸併組織法中的直接稅署、稅務署,掌理內地稅業務,修正國庫署、賦稅署、關務署、錢幣司、糧鹽司的執掌,另將糧鹽司擬歸併於經濟部,並且新增法規委員會與秘書室,至於稅制委員會、證券管理委員會、必須設立之其他委員會、以及財稅資料處理中心、海關總稅務司署及財稅人員訓練所等財政部所屬機關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在立院審議過程當中,委員對於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是否改隸屬於財政部,海關總稅務司署是否更名,以及錢幣司的定位都有諸多討論,至70年2月2日,財政部組織法正式修正公布施行,全文共27條,明定財政部設關政、金融、總務等3個司,秘書室,人事、會計、統計等3個處,以及法規委員會;並設附屬機關:包括國庫、賦稅兩署、國有財產局、各地區國稅局、各地區支付處、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關稅總局,及財稅人員訓練所、財政部稅制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等,並且將原隸屬於經濟部的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於財政部;財政部糧鹽司及臺灣製鹽總廠,則改隸屬經濟部。

70年代中,財政部大力推動金融改革政策,國內的金融事業也蓬勃發展,金融司的組織型態與人力資源,都不敷因應需求。79年10月,財政部研議將金融司改制為金融局,為部屬行政機關,另將金融司保險科改為保險司,為部內單位,相關組織法修正於80年5月31日公布施行。

為因應金融監理一元化,93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原隸屬於財政部的保險司、金融局、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改隸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成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等單位。

10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第九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財政部及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通則)奉 總統101年2月3日公布制定(修正), 並經行政院定於102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主管全國財政,職司國庫及支付業務、賦稅、關務、國有財產、財政資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