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出處 |
中華民國財政部,1992,《財政部史實紀要》(第二冊),臺北:中華民國財政部。 |
作者簡介 |
張昌邦,臺灣彰化人,生於民國35年。曾擔任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科長、財政部秘書室專門委員、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證券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等職。82年至84年,任財政部常務次長。 |
66年底個人奉調到財政部法規委員會服務,代理執行秘書職務。當時該會尚屬臨時編組之組織,迨70年財政部組織法修正時,始於第25條明定本部應設法規委員會,掌理法規之修訂、審議、編纂、解答及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財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據以配合修正。 至此,法規委員會正式成為本部所屬單位。個人並續任執行秘書,迄71年3月調證券管理委員會,前後在法規會工作4年餘。在此段期間,長官對法制工作均鼎力支持,且法規會同事素質頗為整齊,並能體認法制工作之重要性,共同致力於健全法制之奠基工作,群策群力,當足堪慰。 法規會之業務一般人認為屬較靜態之工作,其實就業務性質而論,表面上它沒有實地勘查、查核等工作,然就法規會所處理之案件,實則充滿挑戰,並須嚴謹縝密的思考。 因為案件之內容往往涉及法規適用發生爭議,或執行發生窒礙,或法規漏未規定或不明確所引起。法規會在表示意見解決問題時,尤需全盤斟酌,以期「正確認定事實,妥適表示法律上意見」。 此外,提供法制作業諮詢,亦為法規會重要工作之一。一般而言,業務單位在研擬法規草案時,常疏於法制作業上之細節工作,諸如:法規體例,用字用語,或在法規發布、修正或廢止上發生與法制作業不符之情事,凡此均屬繁瑣之工作,惟如不依制擬訂或處理,則在實務運作上,勢必將發生未來適用上之爭議。 由此可知,法制工作是一項極專門之工作,在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下,更須鉅細靡遺,嚴謹從事。從事法制工作者,在整體行政業務之推動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再就法制工作者之功能而言,基本上應以協助其他業務單位解決法令適用上之困難為工作目標。易言之,法制工作者,不僅應就業務單位所擬議意見,研析其是否適法,而應更進一步提供適法之處理意見,協助業務單位解決問題。再者,更應避免因本身對業務之不熟悉,致形成對業務單位推動業務之障礙。 優秀法制人才之培育,並非一朝一夕可得,目前國內大學法律系(所)畢業之學生,大多以成為司法官或律師為職志。對於行政機關之法制業務,常將之視為過渡性質之工作,或待業務熟稔後即轉任他職,致行政機關法制人才有不足現象。 然而健全法制,貫徹法治,已為近幾年來之施政重點,如何培養並留住法制人才,強化法規會功能,進而貫徹法令之執行,以維護公信力,伸張公權力。就吾以往之工作經驗及體察,除機關首長及各級長官重視法制工作外,應健全法制體系,充實法規案卷,並有賴法制人員本敬業務本精神,精勤於充實法學知識及實務歷練。 希法制人員自我期許、自我訓練,造就優秀法制人才,進而強化政府各級行政機關之法制工作,為國家社會奠定長久發展之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