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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說明文

根據國有財產法規定,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都屬於國有財產的範圍,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的財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也都視為國有財產。

國有財產包括了不動產,也就是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動產係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有價證券,即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範圍相當廣泛。

為了妥善管理數量龐大的國有財產,創造更佳的公眾利益,國有財產署透過接管登記勘查分割、國有土地全面清查、測量登記未開發國有土地、清理日據時期會社土地、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抵稅實物、掘撈埋沈國有財產、收回隱匿財產、建立產籍管理、出租非公用不動產、處理被占用國有不動產、撥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管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國有財產、贈與國有財產、設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等多樣化的方式,達成管理目的。

近年來國有財產署透過國有財產的資訊管理,以及逐步將委託土地收回自管,加強活化利用,達成挹注財政收入,土地多樣運用的理念,使得更多閒置或低度利用的國有財產得以加強利用。在「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之統合運用機制下,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已建立成本效益觀念,該委員會於98年間停止運作,接續成立「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督導各機關清理大面積之建築用地,該小組105年底停止運作,所確立協調收回各機關閒置、低度利用大面積建築用地辦理活化機制,續由財政部執行,期以多元化、跨域整合之活化方式,有效提升國有財產整體運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