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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省有財產相關史料

民國86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
第10屆臺灣省議會議員及第1屆臺灣省省長之任期至中華民國87年12月20日止,臺灣省議會議員及臺灣省省長之選舉自第10屆臺灣省議會議員及第1屆臺灣省省長任期之屆滿日起停止辦理。

臺灣省議會議員及臺灣省省長之選舉停止辦理後,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為因應精省後的組織調整,行政院於民國86年8月27日成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下設省財產處理小組等6個作業小組,由各權責機關擔任召集機關,進行各種規劃作業,並且定期召開協調會議。

為妥善處理省財產,由財政部擔任省財產處理小組的召集機關,同時為因應小組組成及運作需要,財政部於民國87年4月3日制定省有財產處理小組工作計畫。

省財產處理小組由財政部長兼任召集人,財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國有財產局(102年1月1日組織調整為國有財產署)有關業務人員擔任工作人員,小組成員包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臺灣省政府地政處、臺灣省政府農林廳、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及國有財產局等機關推薦的高級業務主管,負責辦理省有財產處理規劃與推動的相關幕僚工作。

根據立法院制定的「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條,對於臺灣省政府的資產與負責有下列的規定:

一、臺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

二、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

三、前項移轉為國有之財產,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學校經營之公用財產,隨同業務移交接管機關管理;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營之公用財產,仍由原管理機關管理;非公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

四、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作業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為使得各機關辦理移接登記作業有所依循,財政部擬定「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並經報奉行政院於民國88年4月8日核定,4月14日發布施行。

為實際辦理接管臺灣省有財產,民國88年3月18日,任務編組型態的國有財產局駐中興新村辦公室正式掛牌運作,並辦理相關作業至次年6月30日為止,共完成土地、房屋及有價證券等國有財產的移接作業:
土地部分,共計48萬9,680筆(公用部分37萬9,384筆,非公用部分為11萬296筆),面積8萬6,115公頃(公用部分為5萬7,307公頃,非公用部分為2萬8,808公頃)。
房屋部分,共計2萬8,280棟(公用部分為2萬7,833棟,非公用部分為447棟),面積1,481萬7,317平方公尺(公用部分1,472萬1,038平方公尺,非公用部分為9萬6,279平方公尺)。
有價證券部分,共計移交28家公司之30萬1,563張股票,股數共計167億2,060萬8,668股。其中臺灣省合作金庫等6家金融機構之股票由國庫署接管,計2萬7,238張,29億5,807萬6,817股。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股票,計27萬4,325張,137億6,253萬1,851股,由國有財產局接管後,除臺灣農林、三陽證券2家股份有限公司計1,743張,166萬3,085股外,其餘20家報奉行政院核准移撥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分別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