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頒「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手冊」。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國有耕地、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承租人未依租約約定使用及申請變更作造林使用之處理方式。
訂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約,承租人申請興建或已興建補辦申請農業設施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