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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一期臨時政府財政部辦事通則
  • 文獻出處

    沈世荀,1970,《中華民國第一期臨時政府財政部事類輯要》,臺北:學海出版社。

  • 作者簡介

    中華民國第一期臨時政府財政部制定。

第一節 勤務

第一條 每廳、司設辦公室一所,其分科多者,得酌量添設,自廳司長以下,按照規定時刻,就席辦公。

第二條 辦公室各設考勤簿,每日一頁,順次印就姓名,各員到署,須於本人名下,書到蓋章。經過辦公開始時刻三十分後,由廳、司長查核,係出差者,蓋差字戳,請假者,蓋假字戳,無故不到,蓋不到字戳,如逾三十分後始到,已蓋過不到戳者,須聲明遲到綠由,加蓋遲到字戳。

第三條 辦公時間分四期規定如左:

第一期 (自四月初一至六月底)午前自九時起,至十二時止,午後自二時起至五時止。

第二期 (自七月初一至八月底)午前自八時起,至十二時止,午後休息。

第三期 (自九月初一至十一月底)午前自九時起,至十一時止,午後自一時至四時止。
但有要自緊事件,仍當隨時辦理,不拘以上之規定。

第四條 本部人員除因事請假外,例外假日如左:

一 星期日

二 國慶日(於國家慶典紀念等日)

三 年假(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正八日止)

以上例假日各廳、司內,每科須留一員流輪值日。

第五條 各廳、司人員遇有重要事故請假者,須具請假書,呈候廳、司長許可,每月總計請假不得過三日,如因特別事故,請假至十日以上者,由廳、司長呈明總、次長派員代理。

第六條 本部遇有關於全體之重要事項,得由總、次長召集秘書、𤽜事、各廳、司長會議,以徵㖄見,仍由總、次長決定。其專屬各廳、司之重要事項,由各廳、司之重要事項,由廳、司長召集所屬簽事主事會議,仍由廳、司長決定。

第七條 各廳、司事務除照官職令,及分司章程分任辦理外,遇有彼此關聯者,應互相接洽。

第二節 文牘

第八條 外來文件由外收發處收交後,送承政廳收發課拆封粘面,摘錄事由,註明日期,編列號數,依次登記總收文簿。

第九條 承政廳收發課收到文件登記畢,連同號簿即時送廳、司長檢閱,加蓋戳記,分送各司,其事屬機密,或不歸各廳、司文件,交司書辦理。

第十條 各廳司辦理公文之順序如左:

一 掛號 收到文件將事由登記收文簿內,另編本廳、司號數,並註收到日期。

二 呈閱 文件登記畢,由廳、司長閱過,分蓋各科戳記,每日一次彙呈總、次長批閱,如屬重要文件,由廳、司長或主任人員親呈總、次長請示辦理。

三 辦稿 到文發科後,應辦稿者,由主任人員辦理,經該簽事蓋章,送廳、司長核定,再送總、次長判行。

四 繕校 已判行之稿,交錄事繕寫校對,送承政廳印信課用印,送總、次長署名蓋章。

五 發送 發文封固,將事由登記發文簿內,一併送承政府收發課。

六 歸檔 文件發行後,仍由各課將所收原件,及擬辦之文稿,分別類目歸檔,以備檢查。

第十一條 承政廳收發課接受各廳、司發文後,將所開事由登記總發文簿,上編列號數即交外收發處發送。

第十二條 外來電報由外收發處送承政廳電報課譯文,抄交收發課按照收文順序辦理。

第十三條 各廳司發電須於稿內䳢各廳司戳記,及主任員印章,交承政廳電報課譯發。

第十四條 各廳司除緊要公務即時趕辦,或重大問題尚待研究外,其餘各種事件,應限定日期,當日掛號,次日呈閱,發科第三日辦稿,第四日送稿判行,第五日清稿發送,自收文至發送不得逾五日。

第三節 會計

第十五條 本部需用一切經費,應於每月二十八日以前,由承政廳收支課開列下月預算冊,送會計司覆核,呈總、次長閱定,仍由會計司用發鈫通知書,向庫務司具領,交承政廳收支課備用。

第十六條 本部職員薪給,每月二十五日以前,由各司將次月份應領薪項按名開列,應領全月者註明全月,非全月者,按在職日數扣算,移送承政廳收支課以備列入預算冊,其全部內執役工食,統由承政廳庶務課列報。

第十七條 本部職員俸給,於每月十五日發給,由承政廳收支課設立俸給簿,標明月份,詳列各員職務姓名及俸給定額,由受者於本人姓名下簽字䳢章,其執役工食,則由收支課傳集各役親自具領。

第十八條 本部經費每月初五日以前,須由承政廳收支課將上月決算列冊,呈總、次長查閱,發交會計司審核備案。

第四節 庶務

第十九條 各司需用物品,憑各司長開列清單,到承政廳收支課領鈫自行備辦後,移付承廳查核登記。

第二十條 本部所有備用物品,由承政廳庶務課記入物品簿中,如有添補及毀壞者,每月須造添補物品冊,及壞毀物品冊以備查核。

第二十一條 本部使用銷耗物品,應由承政廳庶務課將收據保存,每月將所存所發之數,另抄清冊,交廳長呈總、次長核閱。

第二十二條 承政廳庶務課對於本部執役,有雇用、斥退,及分配一切事務之權。

第二十三條 承政廳庶務課於本部出入門禁約來執役,並處理使用公共物品等各規則,均應擬訂條文,呈由總、次長核定揭示各處以資遵守。

第五節 考績

第二十四條 各廳、司長對於所屬各員處理事務、整理書冊,均負指揮監督之責。

第二十五條 各廳、司長當隨時稽查所屬各員之勤惰,如察有貽誤公事,漏洩機密,或為不規則行為者,輕則加以告戒,如事情重大或告戒不悛,應呈明總、次長依官吏懲處令核辦。

第二十六條 各廳、司長對於所屬各員,察其卓著成績,或精勤可考者,應隨時呈明總、次長分別記功、升等。

第六節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通則以呈請總、次長批准之日為施行之期。

第二十八條 本通則為有應行增刪修改之處,隨時由各廳、司長會議,呈總、次長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