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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1日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加值型營業稅得互惠退稅制度
  • 文獻出處

    財政部賦稅署提供

一、 推動背景:

據我國赴德國參加展覽廠商反映,其於該國參加展覽之相關費用(如攤位租金、裝潢費用、旅館費用及交通費用等)繳納19%加值型營業稅無法申請退還,與同屬參加展覽之日本及南韓等廠商,均可申請退稅之情形迥異,影響我國廠商拓展國際貿易甚鉅;另部分外銷產業同業公會亦建議政府協助我國廠商與歐盟國家廠商互赴對方國家從事參加展覽活動,得互免加值型營業稅,俾減輕外銷廠商市場開發成本。

二、 具體措施:

為免影響我國外銷廠商之國際競爭優勢,爰參考德國及南韓之立法例,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訂定發布相關實施辦法,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者,得本互惠規定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三、 預期效益:

基於互惠原則提供退稅機制,我國及外國廠商互赴對方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家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將有助減輕兩國廠商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