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背景說明
32年頒行所得稅法時,鑑於當時各省小學教員薪給不一,且未達課稅起徵點,爰規定小學教員薪給免納所得稅。政府遷臺後,因財政困難,未能改善渠等待遇,乃沿續此政策;44年間,基於動員時期背景、從事國民教育及幼稚教育工作人員待遇偏低之考量,復將軍人薪餉、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納入免稅範圍;後因國民教育實施,68年間將薪資免納所得稅規定,擴及國民中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
貳、 推動歷程
軍教薪資免稅係基於上述時空背景、特定獎勵目的及階段性需要之考量,惟隨時空轉換,社會經濟發展快速,加以軍教人員待遇逐漸提高,使各界要求改革建議不斷。76至78年財政部奉行政院指示設立「財政部賦稅改革委員會」,即提出取消軍教薪資免稅之改革構想,79年時任財政部部長王建煊先生,首度將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恢復課稅,正式納入修法提案並送行政院審議,惟因相關軍教團體對配套措施缺乏共識,歷經多年討論協商,仍無法送至立法院進行審查。
91年間,行政院指示應儘速推動取消軍教薪資免稅,為尋求解決,於同年成立「93專案小組」及「928專案小組」,確定課稅與配套並行原則,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分別於91年8月27日及94年2月21日函送立法院第5屆及第6屆會期審議。93年3、4月間,財政部賦稅署曾委託國立政治大學民意與市場調查中心辦理取消軍人及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規定之民意調查,高達3/4受訪民眾贊成取消免稅規定,惟本案於95及96年間經立法院進行6次朝野協商,仍因配套措施無法達成共識,未能完成立法。
鑑於取消軍教薪資免稅相關配套措施有重行檢討之必要,為凝聚共識,回應社會各界期待,又適逢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於97年間成立,復將本案列入該會討論,經該會決議「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相關配套措施由行政院相關權責部會另作處理」。財政部於98年間據以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第7屆會期審議,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99年1月及5月進行2次審查,嗣立法院朝野黨團於100年1月7日完成協商,同日該院完成三讀。
叁、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100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0141號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之主要內容
一、 刪除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
二、 配合取消軍教人員薪資(餉)所得免稅規定,刪除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被列報為其他親屬或家屬,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
三、 本次修正規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
肆、預期效益
一、 維護租稅公平,建立合理稅制。
二、 凝聚各界共識、符合社會期待,有助未來租稅改革之推動。
三、 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後,可徵起稅收約112億元,用以改善教育及國防施政相關經費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