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於89年2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後經歷次檢討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 15大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總統111年12月21日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7761號令公布修正之促參法,新增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履約調解機制,期能進一步擴大促參案源範疇、提高民間參與誘因及加速促參案履約爭議處理時程。促參法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質疑,從「為民興利」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BOT(新建-營運-移轉)、BTO(興建-移轉-營運)、 ROT(增建、改建及修建-營運-移轉)、BOO(興建-擁有-營運)或 OT(營運-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興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
適用範圍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
四、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
五、社會、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及影視音設施。
七、觀光遊憩設施。
八、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十四、政府廳舍設施。
十五、數位建設。
民間參與方式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取得所有權(無償或有償),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OT
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BOO
Build-Own-Operate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其他
Other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