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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簡介

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於89年2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後經歷次檢討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 15大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總統111年12月21日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7761號令公布修正之促參法,新增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履約調解機制,期能進一步擴大促參案源範疇、提高民間參與誘因及加速促參案履約爭議處理時程。促參法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質疑,從「為民興利」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BOT(新建-營運-移轉)、BTO(興建-移轉-營運)、 ROT(增建、改建及修建-營運-移轉)、BOO(興建-擁有-營運)或 OT(營運-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興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

適用範圍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

四、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

五、社會、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及影視音設施。

七、觀光遊憩設施。

八、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十四、政府廳舍設施。

十五、數位建設。

民間參與方式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取得所有權(無償或有償),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OT

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BOO

Build-Own-Operate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其他

Other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