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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年10月1日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10周年
  • 文獻出處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編印,1980,《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創行十周年》,臺北: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國庫正式實施集中支付制度,已屆滿10周年,承馬駿處長以實施近況相告,並計劃編印「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創行十周年」一輯,以增進各方對此制度的進一步了解,為國家現代化樹一里程碑,國鼎曾參與最初規劃及創制開展的工作,欣見此一制度已順利推行,特將回憶所及,撰文為賀,並藉以紀念。

我國國庫制度採行銀行代理制,由中央銀行代理國庫辦理中央政府所屬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的收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保管事務,各機關不得自行辦理(見民國37年公布的舊國庫法第3及第7條),這是很理想的制度,既省去財政機關自行辦理國庫事務的紛繁,節省經費,復可將政府的資金集中於中央銀行,便於實施金融管理,和運用貨幣政策調節金融,目前各現代化國家均採此制。

惟關於庫款的支付,有些國家實施集中支付制度,由國庫直接付給受款人(包括政府機關的債權人和全部公務員),有的由各機關分別付給各受款人,我國在59年9月以前,即係採用分別付款制度,依舊國庫法第12條的規定「一切經費應依據預算由收入總存款戶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或特種基金存款後始得支出……」此項制度有左列缺點:

(一) 國庫資金分散於各機關帳戶,有些機關帳戶有鉅額餘款,而國庫在收入淡季時存款不敷支出調度困難。

(二) 庫款按分配預算分存各機關帳戶後,各機關多有自行科目流用或提前支用,事後補辦追加預算,易生浮濫情事。

(三) 庫款分存各機關帳戶,易生挪用情事,流弊滋多。

(四) 庫款分散各機關帳戶,降低中央銀行運用貨幣政策調節金融的效果。

由於右述各項流弊,近年各國乃興起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亦為我國行政革新之一,前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於49年建議參考美國制度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設立「改進國庫制度委員會」呈奉先總統 蔣公裁示後,歷經3年的研議設計,其時國鼎適任職美援運用委員會,透過美援聘請顧問,襄助財政部、主計處及審計部成立之委員會,擬定實施的方案和整套的法規,於52年提出行政院會議討論,因未獲得用款機關的支持,暫行擱置。

直到58年7月,國鼎奉命接長財政,了解此一制度建立之重要性,當奉當時嚴兼院長家淦先生的指示,並承蔣副院長經國先生以其個人在國防部任內,對國軍軍費實施集中支付成效的瞭解,極力支持,乃囑國庫署重新研擬修正國庫法,提經立法院通過,制定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並向國防部借調馬駿先生,以其豐富之經驗,主持其事,迅見成效。

10年以來由於各機關的支持合作,以及臺北區支付處、中央銀行與審計部所派共同作業各單位全體同仁的堅毅奮鬥,克服一切困難,由分期分區逐步推展,而至全面實施,成果豐碩。且進而促成省(臺灣省)、市(臺北、高雄兩市)及縣、市(臺北、臺南、南投三縣、基隆市)級地方公庫,亦均陸續仿照推行,普及全國,欣見此一財政新猷往下紮根,向上結果。

不特此也,由於制度設計的周密良好,將我國所行行政、會計、審計和國庫等四個聯綜財務管理機關編入一個作業線內,實行一貫作業方式,開各國先河,提高工作效率,付款迅速,較舊制付款快捷甚多,深獲各用款機關、受款人和便民服務考核小組,以及立法、監察兩院的好評。於實施成功之後,最先受聘參與研擬實施此項制度的美籍顧問敖立夫先生前來參觀時曾盛讚:「你們實施的制度,較我所想像的單純而有效。」

10年來,此項制度逐步推行,到現在,在幅度方面,全部中央文職機關,包括金門、馬祖在內269個單位,已全面實施(軍事機關早已實施不計);在深度方面,除各機關普通經費已全部實施外,並有金額較大的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等18項次第納入實施,其餘仍待逐步推進;在精確度方面,10年來總計處理付款憑單223萬多件,簽發國庫支票212多萬張,支付金額達1兆4273億元,平實發展,從未發生錯失,足證制度設計的周密,執行管制的嚴格,執業人員的敬業精神,而國庫經常控存餘款,在68年度曾高達190億元之鉅,可供國庫靈活調度,減緩公債的發行。

由於餘款控存於國庫,年度終了即停止支付,因此近年來均發生鉅額歲出賸餘,而自然留庫做為決算賸餘的一部份。而前述在分散支付制度下的各項流弊,亦自然消弭於無形,獲致嚴密財務管理的目的。

「集中支付制度」為我國政府行政革新措施之一,10年來能夠有以上的輝煌成就,飲水思源,不能不感念先總統 蔣公當初英明的裁示,以及當時 嚴兼院長協同合作,財政部支付處全體同仁的努力貫徹,故能水到渠成,達成預期效果。

不過,我們從事於財政的同仁,應不斷進修吸收新知,在整體觀念下,積極研究發展,不斷創新主動服務。例如:

按最早計劃,原擬分區設數處辦理,嗣經臺北區支付處以「郵」、「匯」方式試辦良好,乃決定由該處單獨負責全面實施。確遵精簡原則,以其原有人力機動調配、相互支援、採行梯次辦公,提前實施外埠付款作業,充分發揮了高度服務精神,終於完滿達成了全面實施的任務。

最近國、省、市各支付處繼又共同研究機關員工俸薪發放方式改進的方案,由機關統領鉅額現款,零星包裝轉發,而改為透過銀行或郵局撥入員工個人的帳戶,既能簡化機關領轉的手續,減少風險,更能鼓勵儲蓄的風氣,進而促進金融資金的運轉,深具意義。值得進一步作政策性的協調與探討,希望今後在既有的良好基礎之上,再接再厲,繼續奮鬥,使「集中支付制度」更臻於至善至美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