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29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7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二、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4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41號令增訂第6條之1、第48條之1及第51條之1條文;刪除第27條條文;並修正第3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6條、第51條及第52條至第54條條文。
四、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8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第13條及第51條之1條文。
五、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7761號令增訂第9條之1、第48條之2及第51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3條、第6條、第6條之1、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5條、第19條、第29條、第32條、第44條至第48條之1及第51條之1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