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金融海嘯衝擊,美、歐、日等國外需求快速下滑,因我國經濟成長高度依賴出口,在國外需求急遽萎縮下,造成出口明顯嚴重受挫,間接影響民間消費及投資轉趨低迷,以致國內經濟成長面臨嚴峻情勢。鑑此,政府為突破國內經濟困境,提振國內民間消費,參採日本經驗,藉由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方式,以協助眾多營業人(商家)度過短暫性的衝擊,刺激民間消費增加,有效擴大商機,提振國內經濟,維持生產及就業的穩定,使國內經濟儘速恢復成長動能。
為達成本項重大政策,本部自接獲政策指示起,至98年1月19日正式辦理消費券兌付之日止,時程僅有一個多月,且無類似辦理經驗,相關前置作業千頭萬緒,幸賴本部長官領導及相關機關(構)全力配合共同克服困難,順利完成下列各項工作:
一、消費券預算籌編及印製相關事宜:
(一)本部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相關規定,完成消費券預算籌編,及消費券2.09億張及福袋0.23億個印製、驗收、點交及配送事宜,讓消費券及福袋能及時交由內政部如期於98年1月18日辦理發放,以及時發揮促進消費、振興經濟的效益。
(二)消費券於98年11月2日截止兌付後,為免發放賸餘消費券流出引發事端,本部亦於98年12月24日、25日完成發放賸餘消費券及印製模版銷毀事宜。
二、消費券兌付相關事宜:
(一)本部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授權辦理消費券兌付業務,除於98年1月完成「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之研訂作業,並順利完成委託13家大型金融機構(4,198個兌付據點)辦理消費券兌付等任務,方便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款項。
(二)規劃消費券兌付之標準作業流程,協調金融機構免收營業人兌付消費券之跨行匯款手續費,且兌付消費券之款項可即時入帳之政策。
(三)定時發布新聞稿宣導消費券兌付相關注意事項,以便利營業人辦理消費券兌領事宜。
(四)設立「消費券兌付專區」網頁,便利民眾查詢。
(五)自消費券發放次日(98年1月19日)起至消費券兌付法定期限止(98年11月2日),金融機構辦理營業人(商家)兌付消費券金額,為新臺幣829.30億元,達消費券發放金額(832.62億元)之99.60%。由於本部籌劃得宜,廣設兌付據點,簡化兌付流程,達到營業人「兌付零負擔,即時入帳好輕鬆」之目的,消費券兌付過程得以圓滿完成,此項措施普獲商民肯定與好評。
(六)鑑於「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業由主管機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8年10月8日公告廢止,本部於完成發放賸餘消費券銷毀作業及金融機構辦理兌付業務法定期限截止後,於99年1月7日廢止「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