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修正及相關子法訂定」之歷史資料
一、完成公庫法修正案:
公庫法係於27年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配合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財務法規,明確規範各級政府公庫事務之處理,並奠定現行公庫制度之主要基礎。公庫法訂定至今,除於35年及91年各修正1條條文外,其餘條文迄今未作任何修正,諸多條文已不合時宜無法適用;又精省後,臺灣省政府原訂定之庫務法規均已廢止,縣(市)政府迭有反應公庫管理宜有原則性、一致性之規定,以資依循。
財政部為健全各級政府公庫制度,及因應地方政府公庫管理需要,經審慎通盤檢討研修公庫法,分別送請第5、6、7屆立法院審議,業於
二、公庫法授權訂定之3項子法:
(一)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1.
2. 100年5月10日台財庫字第100035098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及第11條條文。
3. 101年6月25日台財庫字第1010366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二)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1.
2. 配合實施「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金資流作業」新制,
3. 101年8月17日台財庫字第1010369307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7條。
(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1.
2. 101年8月3日台財庫字第101036877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三、廢止「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經本部於
四、停止適用庫務法規:
(一)
(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