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建設基金(下稱本基金)係依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由本部於88年7月承接原「臺灣省建設基金」後改制為「地方建設基金」,以貸款方式供各地方政府及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各農田水利會等,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或投資之用。
本部承接地方建設基金歷年來績效良好,自90年度至108年度共核貸案件658件、核貸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513億元,彌補地方建設財源之不足,核貸案件中又以自償性計畫公共建設占最大宗,已有效將資金導往具自償性財源計畫公共建設,增進地方開源措施,穩定施政財源。且本基金每年度決算均為賸餘,上開年度以盈餘、特別公積及折減基金繳庫金額達136億元,增裕國庫財源。
嗣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7月3日召開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檢討」相關事宜會議,考量地方建設基金已完成階段性工作,爰決議本基金於109年度退場。地方建設基金配合自109年度起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