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舊版「財政部甲種經收捐獻款項收據」於99年1月1日起,正式走入歷史
依「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9條規定,國內外各項捐獻之收解、轉撥及掣據手續,由本部委託中央銀行辦理。該行於收到各項捐獻後,應填發本部頒發之統一捐獻收據寄交捐獻人。
舊版甲種捐獻收據係於民國62年間所印製,為人工書寫之一式三聯格式,需以複寫紙套寫,甚為不便,本部為簡化捐獻掣據作業,提升國庫收支e化效能,業印製電子化之新版甲種收據,並自99年1月1日起啟用,舊版收據則正式走入歷史。
二、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業奉行政院100年7月14日院臺規字第1000032902號令廢止
本辦法係民國30年國民政府於大陸時期所訂 頒,主要規範民間捐獻國家或用以舉辦國家各種事業之國內外各項捐獻,統由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經收、掣據、依指定用途轉撥受捐贈機關使用、徵信公告等之收支處理,因作業程序繁雜,影響捐款行政效率,已不合時宜。
公益勸募條例復於 95年5月17日公布施行,各級政府機關(構)依該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同條例辦理。爰本辦法規範事項,已可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