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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促參說明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為落實該法賦予主管機關之權責,提升推廣促參業務動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2年間成立促參小組,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97年間奉行政院劉前院長兆玄指示,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前,由工程會先行成立促參籌備處;10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促參業務由工程會移撥至財政部,正式成立推動促參司。

透過推動促參業務,成就許多優質公共建設,提供民眾更多貼心服務,更創造福國利民經濟社會氛圍! 促參法所定主管機關職掌,包含促參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專業人員之訓練、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考核、申訴、調解之處理等相關業務。

為擴大政策引導力道,行政院110125日成立「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引導各機關推動重點公共建設;1111221總統令公布修正促參法部分條文,新增數位建設等公共建設類別,擴大促參案源範疇;配合國際趨勢新增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以提高民間參與誘因;新增履約調解機制,以加速促參案履約爭議處理時程。

為利主辦機關儘速接軌執行修法後促參業務,財政部擬定促參2.0相關配套措施,包含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訂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履約爭議調解規則及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等,並112年陸續完成,促參案履約爭議調解會亦於11271日正式受理申請,正式進入促參2.0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