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為落實該法賦予主管機關之權責,提升推廣促參業務動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2年間成立促參小組,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97年間奉行政院劉前院長兆玄指示,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前,由工程會先行成立促參籌備處;10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促參業務由工程會移撥至財政部,正式成立推動促參司。
透過推動促參業務,成就許多優質公共建設,提供民眾更多貼心服務,更創造福國利民經濟社會氛圍! 促參法所定主管機關職掌,包含促參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專業人員之訓練、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考核、申訴處理及履約爭議調解等相關業務。
111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促參法部分條文,新增數位建設等公共建設類別、配合國際趨勢新增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新增履約調解機制。112年6月20日訂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並陸續通過「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及「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等5類別政策評估。主辦機關辦理前述類別個案時,倘經評估不具完全自償能力,得規劃採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模式辦理。112年7月1日設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依履約爭議組織準則、調解規則及收費辦法等規定正式受理申請。配合促參法修正於112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促參法施行細則。114年12月16日修正發布「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115年3月30日及同年4月29日修正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數位建設(人工智慧AI算力設施)及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費安置床位比率),優化法制環境,吸引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
行政院於113年12月26日核定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其中策略一創新促參推進機制,114年1月8日發布「促參提案原則」,透過院層級提案平台,從源頭管控中央部會新興計畫,優先評估以促參辦理,並設置院層級促參推進專案會議審議促參提案及推進法規鬆綁等事宜。另透過新設促參專案辦公室作為單一諮詢窗口,並協助促參推進專案會議運作,以擴大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國家建設,創造政府與民間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