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為落實該法賦予主管機關之權責,提升推廣促參業務動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2年間成立促參小組,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97年間奉行政院劉前院長兆玄指示,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前,由工程會先行成立促參籌備處;10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促參業務由工程會移撥至財政部,正式成立推動促參司。
透過推動促參業務,成就許多優質公共建設,提供民眾更多貼心服務,更創造福國利民經濟社會氛圍! 促參法所定主管機關職掌,包含促參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專業人員之訓練、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考核、申訴處理及履約爭議調解等相關業務。
為擴大政策引導力道,行政院110年1月25日成立「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引導各機關推動重點公共建設;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促參法部分條文,新增數位建設等公共建設類別,擴大促參案源範疇;配合國際趨勢新增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以提高民間參與誘因;新增履約調解機制,以加速促參案履約爭議處理時程,因修正條文高達20條,爰以促參2.0版稱之。
為利主辦機關儘速接軌執行修法後促參業務,財政部擬定促參2.0相關配套措施,包含112年6月20日訂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並陸續通過「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及「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等3類別政策評估。又設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並依履約爭議組織準則、調解規則及收費辦法等規定於112年7月1日正式受理申請;再於112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促參法施行細則修正案,促參法正式進入促參2.0時代。
促參案件依生命週期可區分為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訂定招商文件、公告徵求民間參與、甄審、議約、簽約及履約管理等階段。為引導各機關順利辦理促參業務並提升作業品質,財政部自113年6月起陸續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全生命週期作業手冊」,該作業手冊整合原已頒定之各類促參行政指導,改依促參案件全生命週期各階段需求,訂定行政作業流程提供主辦機關參採辦理。又發布各種民間參與方式包括BOT、有償BTO、ROT及OT案等促參模式之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範本,由各主辦機關參採運用,以利縮短招商作業期程並建立一致性的履約規範。再於113年6月11日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財務評估指引」,依據不同促參模式規範主辦機關進行促參個案財務評估作業之項目及指標,以務實評估民間投資公共建設之財務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