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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施行

一、背景

面對美中貿易爭端未歇及全球反洗錢、反避稅浪潮興起之雙重壓力,臺商需積極調整投資架構及營運布局,回臺投資成為選項之一,然因臺商過去累積在外之資金數額龐大,不少人擔心在現行稅制規定下匯回資金,會有全數被視為所得課稅,甚或遭致處罰之風險,爰訴求另立專法提供特別租稅措施,以利境外資金回流。


二、推動過程

為回應臺商訴求,並引導回流資金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財政部積極配合政策方針,廣蒐各界意見,並在洗錢防制、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公平三原則下,與相關部會共同研擬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與租稅規範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於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4日經總統制定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


三、制度說明

(一)適用原則及一般稅率: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並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規定管理運用者,得按下列特別稅率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
1.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稅率為8%。
2.於該條例施行滿1年之次日起算1年內,稅率為10%。
(二)投資運用規範: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後,應依下列方式投資運用,不得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應按20%稅率補繳差額稅款:
1.經經濟部核准得提取資金,並依「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從事實質投資。
2.於5%限額內,得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或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3.於25%限額內,得提取資金,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依「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規定從事金融投資。
4.其餘未提取作前開運用之資金,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5年,自第6年起始得分3年各提取3分之1。
(三)優惠稅率:如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四)控管機制:實質投資期間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每年應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存放外匯存款專戶及金融投資部分,於其控管期間,受理銀行每年應將各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情形報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四、預期效益

(一)打造簡易課稅新制,營造友善租稅環境
為符合適用要件之個人及營利事業,提供其境外資金另一種完稅方式,並使稽徵機關得透過簡易扣繳制度,即時獲取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
(二)建立透明金流軌跡,完善配套防弊機制
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無論在申請適用階段、匯入階段或後續投資階段,均受適當審查與監管,有效防制及嚇阻洗錢與資恐犯罪,有助我國國際形象提升;匯回資金一律以外幣存入專戶進行控管,將其對國內匯市影響降至最低,並有助掌握後續流向,避免投機資金流竄股市及房市,對國內金融穩定及人民居住正義造成不利影響。
(三)挹注國內產業發展,帶動經濟就業成長
明定匯回資金依規定投入並完成實質投資者,得享減半課稅優惠,從事實質投資之資金,不受運用比例限制;另得在一定比例內依規定從事金融投資,壯大金融市場,有助引導資金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同步帶動經濟及就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