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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之施行

我國自民國44年修正所得稅法後,即採獨立課稅制,對獨資、合夥及公司等營利事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再對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及公司股東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造成營利所得重複課稅,使企業傾向以借款而不以募款方式籌措資金,並造成公司藉盈餘的保留為股東規避稅負等缺失,不能符合國家現階段經濟發展需要。為建立低稅負、無障礙投資環境,提昇國家競爭力,並建立公平合理稅制,爰自87年起實施兩稅合一制,採用設算扣抵法。

我國兩稅合一制,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由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個人股東,依規定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個人股東,應將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連同可扣抵稅額,列報為盈餘總額,申報課稅,並以可扣抵稅額扣抵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有餘,還可獲得退稅。

另實施兩稅合一後,由於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而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為25%,兩者相差15個百分點。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乃併予規定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

自104年度起,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半數設算扣抵制,並自107年起進一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課稅新制,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亦由10%調降為5%,以建立符合國際趨勢且具競爭力之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