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我國自所得稅法自44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鑒於現行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致生土地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部分之增益,無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負擔;同一年度買賣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尚未調整,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運用操控房地價格,規避所得稅等缺失。
˙推動過程
為解決現制房屋及土地分開課稅之缺失,延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抑制炒作房地之效果,並呼應社會各界對改革之企盼,經審慎檢討,在不影響地方政府現有土地增值稅課徵之前提下,以建立合理透明稅制,抑制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為目標,參考各國不動產交易稅制及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並舉辦北中南多場座談會,廣泛蒐集各界意見,研擬不動產交易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並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所得稅增加之稅收用於提供住宅政策及社會福利支出等配套措施,以改善貧富差距,落實居住正義,該制度相關稅法修正案,經立法院104年6月5日三讀通過,總統104年6月24日公布,自105年1月1日實施。
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擬具房地合一稅2.0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0年3月11日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經積極與外界溝通並作調整,順利於同年4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4月28日總統公布,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度說明
一、按實價課稅,使稅制公平合理
採行房地合一按實價計算所得課稅,使課稅所得反映實際獲利,落實租稅公平,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使稅制更合理。
二、舊制房地持有人不受影響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始納入課稅範圍,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適用舊制)之持有人不受影響。
三、增加之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本制度自105年1月1日實施,有助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將使社會資源合理配置,讓產業發展更健康,增加之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以改善貧富差距,進而落實居住正義。
四、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使制度發揮最大效用
(一)個人部分
1.將個人交易房地採分離課稅,以短期稅率加重(持有2年內出售45%、持有超過2年而未超過5年出售35%)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中期正常稅率(20%),以保護一般交易;及長期優惠稅率(15%),以鼓勵長期持有。
2.提供自住優惠,以照顧民眾自住需求:(1)民眾交易自用住宅,其交易所得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稅,以照顧民眾自住需求。(2)因換屋而出售者,如係以小屋換大屋(以交易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如以大屋換小屋,則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二)營利事業部分
1.為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課稅方式係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2.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分開計算稅額規定。
(三)為避免個人或營利事業因非自願因素(或個人調職、非自願離職)交易房地,或出售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所取得之房地,適用短期高稅率,爰規範該等交易適用20%稅率,合理維護其權益及落實鼓勵都市更新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