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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反避稅制度

一、緣由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下稱OECD)於102年2月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稱BEPS)報告,說明近年個人或企業透過租稅天堂對其他國家直接投資資金之比重,不但日益增加且一直是各國對外直接投資之冠,隱含跨國企業藉由該等地區從事侵略性租稅規劃,造成各國稅基侵蝕現象日益嚴重,爰OECD應G20要求於同年7月發布BEPS 15項行動計畫。104年初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公布巴拿馬文件,披露許多跨國企業運用租稅天堂避稅之普遍現象,OECD及G20高峰會乃呼籲各國政府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並透過跨政府間之合作,共同建構完整之反避稅網絡,以有效減輕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問題。同年10月OECD發布成果報告,協助各國完善國內法及國際稅制,期有效打擊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風險。
另為解決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資訊保密特性,將所得或財產隱匿於外國金融機構規避居住地國稅負情形,OECD於103年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包括「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及「主管機關協定(CAA)」,100多個國家或地區承諾自106年、107年、108年或109年起依前揭準則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綜上,反避稅制度之建立已是全球趨勢,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亦積極檢視不合時宜稅制,完備國內反避稅制度。

二、我國近期建立之反避稅制度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1、立法目的
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該CFC之盈餘分配政策,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爰參考BEPS行動計畫3「強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Designing Effective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s)」及國際間其他國家規定,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

2、營利事業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低稅負地區之外國企業股權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應將該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

3、訂定發布法規命令
106年9月22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4、施行日
行政院111114日核定自112年度施行。


(二)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

1、立法目的
為防杜跨國企業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藉形式上變更登記轉換為非居住者身分規避我國屬人主義課稅規定(即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適用,減少納稅義務,且鄰近國家如韓國、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等均以PEM認定居住者身分。為符合國際稅制發展趨勢、保障我國稅基及維護租稅公平,爰參考國際實務做法,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建立PEM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又企業透過居住者身分之認定,得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租稅協定(議),有助於保障臺商權益。

2、PEM制度
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即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3、訂定發布法規命令
(1)106年5月23日訂定發布「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2)107年7月20日訂定發布「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

(三)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1、立法目的
為使稅制更合理公平,防杜個人透過租稅規劃,規避原應負擔之我國納稅義務,俾與其他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之個人負擔合理公平稅負,且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改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稅負之弊端,爰配合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時參採美、日、韓等國家立法例,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

2、個人CFC制度
個人及其關係人持有低稅負地區之外國企業股權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於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課稅。

3、訂定發布法規命令
106年11月14日訂定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4、施行日
行政院111114日核定自11211日施行。


(四)移轉訂價(TP)三層文據架構

1、立法目的
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符合國際組織檢視標準,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有效防杜跨國避稅,並兼顧跨國企業移轉訂價文據之遵循成本,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成果報告建議,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國際要求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2、TP三層文據架構

 

TP文據

應送交主體

揭露

備妥

送交/提供

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

境內如有多個成員,申報時揭露經指定之境內送交成員(107.5.31)

申報時

(107.5.31)

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

(107.12.31)

移轉訂價報告(TP Report)

從事受控交易之我國營利事業

申報時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107.5.31)

申報時

(107.5.31)

調查時提供

國別報告

(CbCR)

另詳下表

申報時揭露最終母公司(UPE)、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成員(SPE)或經指定之境內送交成員(107.5.31)

Í

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

(107.12.31)

 

註:以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說明。

跨國企業集團應送交國別報告(CbCR)主體

 

跨國企業集團

適用情況

送交主體

最終母公司

(UPE)在境內

不符合避風港標準

(OECD標準:集團前1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歐元7.5億元)

境內UPE

最終母公司

(UPE)在境外

─且不符合避風港標準

我國可透過相關協定由UPE居住地國交換取得。

交換取得

不須送交

我國可透過相關協定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SPE)居住地國交換取得。

交換取得

不須送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由UPE居住地國交換取得CbCR,且集團未指定SPE。

(2) 指定SPE,但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由SPE居住地國交換取得CbCR。

我國營利事業成員。但境內如有多個成員,可指定其中一成員送交。

 

 

3、訂定避風港標準
(1)106年12月1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訂定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
(2)108年12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修正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五)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

1、立法目的
OECD及歐盟等國際組織以一國是否採行國際新標準建置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判斷其資訊透明程度,定期公布不合作租稅管轄區名單,國際間將對該等租稅管轄區採取防禦性手段。我國屬海島型經濟,積極推動國際貿易及跨境投資,為營造優良投資環境,應善盡國際義務,避免列入不合作名單。我國順應國際資訊透明趨勢,於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完備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互惠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法律依據,確保臺商海外投資競爭力,吸引海外資金投資,提升我國整體經濟發展。

2、CRS制度
CRS 運作模式為申報金融機構依國內 CRS 法令,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金融帳戶資訊,依據多邊公約、雙邊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TIEA),每年定期將該等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3、訂定發布法規命令
106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三、推動反避稅制度,並落實宣導

(一)成立工作小組,推動反避稅新制

鑑於上開5項反避稅制度均屬國際新制度,且對我國個人、企業或銀行業均有所影響,為使新制順利推動,並讓納稅義務人瞭解知悉,財政部於106年8月29日成立「反避稅制度推動工作小組」,由時任財政部吳次長自心擔任召集人,並擬具「反避稅制度推動作業及宣導計畫」,分就法規面、稽徵作業面、資訊電作面、訓練及宣導面分組進行,由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分工負責,並就前開奉核之作業及宣導計畫,函知各機關(單位)依相關工作項目及執行期程辦理,俾使新稅制順利推行。

(二)推動過程

財政部已陸續訂定發布多項子法規及解釋令、核定相關申報書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發布相關問答集或疑義解答,規劃實務作業程序、資訊系統、資安措施與申報平臺。

(三)落實宣導

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新制及落實宣導,財政部除內部人員教育訓練,並舉辦多場對外宣導與講習會。此外,於財政部網頁(https://www.mof.gov.tw/)及賦稅署網頁(https://www.dot.gov.tw/)成立反避稅專區,建置相關懶人包、相關法規及疑義解答供民眾查詢,財政部亦成立專人專線諮詢窗口供民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