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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之施行

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稅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的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30餘種法律當中,欲在短期內全面檢討修正,有其困難。參考國際經驗,如美國、韓國、加拿大等國的做法,制定最低稅負制度(Alternative Minimum Tax),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的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彌補現制的不足。

最低稅負制的實施預計可以達成下列目標:

  1. 個人或企業至少須繳納基本稅額,適度達成所得稅的公平性,蓄積未來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租稅改革動能。
  2. 適度調和不同產業與部門間之租稅負擔失衡現象。
  3. 降低高所得者或企業利用租稅減免優惠規劃減輕稅負的誘因,避免租稅優惠及其他扣除項目的不當擴大。

為實施最低稅負制,我國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院已於97年9月15日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