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現典藏有菸酒零售商許可證00001號許可證吊牌。菸酒公賣時期,想要經營菸酒的零售買賣,必須向公賣局申請許可,民國91年,菸酒管理法施行後,從事相關業務,已經不需要先申請核發許可執照,但是這個曾經在大街小巷的騎樓下出現的菸酒零售掛牌,還鮮明地存活在許多人的記憶當中。
日據時期菸酒類的專賣,原本分為批發商、經銷商與零售商3種,批發商部分,專賣局指定由退役日籍軍職人員、專賣局退休幹部或少數臺籍仕紳擔任,收入相當豐厚;經銷商與零售商,則必須經過地方政府許可。
西元1914年(日本大正三年)時,由於削價競爭造成市場秩序紊亂,因此改為批發商與零售商兩級制,這樣的制度一直維持到臺灣光復時,當時香菸零售商的佣金為7%,酒類則為5%。
臺灣光復之後,政府將菸酒零售商合併,35年時,全臺菸酒零售商統計共有7,050家,到86年時,已經成長為69,726家。申請成為菸酒零售商並不困難,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也陸續制定「管理菸酒零售商辦法」、「菸酒零售商設置辦法」、「臺灣省內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等法規,使得菸酒零售商的申請管理更上軌道。
根據77年10月間修訂的「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零售商分為菸酒零售商、生啤酒零售商與香菸零售商3種,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的營利事業、依法令經營物質供銷業務的機構,或依法令成立的福利社或消費合作社,可以申請為零售商。但領有固定攤販執照,只能申請為香菸零售商或生啤酒零售商。
主管機關發給零售商許可證以及零售標幟,零售商應將許可證、零售標幟與定價表,懸掛在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同時零售商必須按照公告價格零售,不能夠自行定價,當然也不能自行改變產品的包裝出售,或者販賣未貼專賣憑證的產品出售。
零售商的佣金部分,在40年12月前,一律按照零售價格的15%給付;55年1月開始,因菸酒零售免徵營業稅等因素調整,改為8%。
菸酒管理法施行後,為了達成法規鬆綁的目的,菸酒批發與零售,回歸一般公司(商業)管理,已不需要另申請核發許可執照,但酒精販賣業者必須向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
當炎炎夏日,街頭巷尾的便利商店、大賣場紛紛推出各種啤酒的促銷活動,消費者開始要貨比三家不吃虧的時候,菸酒自由化後的菸酒零售方式,對比往昔的公賣時代,更顯得多采多姿,滿足了消費者的不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