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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說明文

菸酒說明文

民國91年1月,政府正式廢止專賣制度,將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專賣制度對於國家財政曾經做出重要的貢獻,推陳出新的各種菸酒產品,也成為民眾深刻的生活記憶。

臺灣專賣制度的起源,可以分為兩個部分。民國4年,財政部設立「全國菸酒公賣局」,並訂定各種公賣暫行章程,但未能普及全國。16年6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公布「菸酒公賣暫行條例」,實行官方督導,民間銷售的公賣體制。31年間,為增加抗戰戰時收入,政府開辦鹽、糖、菸類、火柴的專賣,但由於專賣業務執行的業務成本相當可觀,對於財政發揮的挹注效果不斷遞減,33年間,取消糖類專賣,改為徵收實物,次年又取消鹽、菸類,以及火柴的專賣,改為徵稅。

甲午戰爭後,日本佔領臺灣,為求挹注收入,陸續實施鴉片、食鹽、樟腦、菸草、酒類、啤酒、無水酒精、度量衡器、火柴、石油等專賣項目,除鹽、酒、樟腦與啤酒可由民間生產製造外,其他專賣品的產銷都由政府完全獨占,成為臺灣財政歲入的重要來源。

政府光復臺灣之後,因籌劃財源,繼續實施菸、酒、樟腦、火柴與度量衡五項專賣制度。民國36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時,將專賣局改制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樟腦公司改隸屬於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火柴公司開放民營,只保留菸、酒、樟腦等3項專賣業務。

自此之後,「公賣局」3個字在民眾心目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象,公賣局負責菸酒的研發、生產、運銷,以及查緝,公賣局的菸廠與酒廠,陸續推出各種產品充裕國庫。以民國50年為例,公賣局共銷售122億支的各式紙菸,以及酒類105萬公石,營業額高達37億元。

臺灣啤酒、紅標米酒、紹興酒、長壽菸、新樂園菸等公賣局的主力產品歷久不衰,並且具有時代的象徵意義,菸酒產品的包裝,甚至其上的警語,也反映出當時的社會輿論與政府政策,成為玩家玩賞或者史家讀史的另種素材。

我國於 民國91年1月1日 正式成為 WTO 會員,同時廢止實施50年之菸酒專賣制度,並分別於91年及93年開放民間產製酒類、菸類,逐步趨向貿易自由化之世界潮流。由於菸酒屬特殊商品,攸關國民健康,為強化菸酒管理,維護國人消費安全,遂另訂「菸酒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俾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