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最早在台灣實行樟腦專賣,之後又陸續實施食鹽、鴉片、硫磺、煤炭、黃金專賣。當時並未對菸酒實施專賣制度,並因行政管理不彰,至甲午戰爭臺灣割讓之前,僅有食鹽與硫磺兩項,仍然維持專賣制度。
日本佔領臺灣後,發現各種基本建設在在需要大量經費,為了挹注財政,達成殖民地自給自足的目的,日本將專賣收入列為可發展的歲入項目。專賣制度佔臺灣歲入平均約 17.5%,高峰期甚至佔整體的3成左右,是重要的財政支柱。
日據時期,最早實施的專賣品是鴉片,其後食鹽、樟腦、菸草、酒類、啤酒、無水酒精、度量衡器、火柴、石油陸續納入專賣項目之列,除了鹽、酒、樟腦與啤酒可由民間生產製造外,其他專賣品的產銷都由政府完全獨佔。
專賣局的幹部以日本人為主,能夠晉任技手(技士)或委任官(判任官)以上的臺籍人士,直到二次世界大戰後期,還不到10位,員工薪資結構,日籍與本地人員,同工卻不同酬,顯見專賣局的殖民性質。
民國34年,臺灣光復,專賣制度的存廢引發討論爭議,當時臺灣滿目瘡痍,建設需財孔急,因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呈報中央,繼續維持專賣體制,但是縮小範圍為菸、酒、樟腦、火柴與度量衡5項,並且於11月間接收「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改為「臺灣省專賣局」,又陸續接收部分相關公司與生產工廠。
36年2月間,因專賣局取締私煙販售,引發「二二八事變」,事變之後,國民政府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臺灣省政府。同年5月23日,省政府主席魏道明,在臺灣省政府委員會第2次會議中,提案將專賣局改制為公賣局,僅保留菸、酒公賣,負責菸酒生產、製造、運輸、銷售、研究發展的工作,5月26日,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首任局長蔡玄甫到任,嗣後公賣局也以這一天作為局慶。
38年中央政府遷臺之後,財政收入急遽減少,菸酒專賣成為當時國庫的重要財源之一,財源最短絀時,公賣利益必須每日繳解國庫,以解燃眉之急,當時國家財政困窘,由此可見一斑。
以40年為例,公賣利益繳庫的金額為新臺幣2億7,000萬元,為銷售總額的48%;62年時,公賣局繳庫數已超過76億3,000萬元,佔全國稅收的12.57%,公賣制度對於支援政府財政,長期貢獻績效卓著。由於政府對於菸酒廣告多所限制,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更持續致力研發產品,建立市場口碑,普獲好評。
86年5月,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編纂《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局志》,介紹專賣制度與組織沿革,以及公賣局各項主要業務:原料、生產、銷售、工務、會計、研究發展、管理制度、法令、歷任首長,成為瞭解臺省專賣歷史沿革的重要參考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