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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運動特種公益彩券推辦紀要

為協助推動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財政部於96年依據行政院協商分工原則及「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發行機構之甄選,並於96年10月2日依甄選結果,指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北富銀)擔任發行機構。
經過北富銀7個月之建置作業,運動特種公益彩券(實體經銷商通路)於97年5月2日正式發行,另虛擬(電話及網際網路)通路業務則於同年11月11日開辦,總計97年及98年銷售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 52 億餘元及139億餘元,發行盈餘分別為6.8億餘元及18億餘元,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定全數用於支應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之用。
為使運動彩券盈餘得用於發展體育之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院於98年6月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7月1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自是日起運動彩券業務已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現為教育部體育署)接續辦理,運動彩券盈餘90%供體育發展之用、10%挹注公益彩券盈餘。
鑑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已明定運動彩券發行及管理法據,立法委員提案刪除「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4條第2項有關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發行及管理法據,俾利權責明確,並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此外,「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8日起運動彩券盈餘全數供體育發展之用(運動彩券盈餘10%不再挹注公益彩券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