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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制度說明文

 

一、我國公債沿革

清末因甲午戰爭賠款無力清償,政府推出「昭信股票」,由戶部設立「昭信局」,各地設立分局,做為公債銷售管理機構,定公債期限為20年,利息週年5厘,閏月不計,認購公債的本息可以抵繳稅款,或領取現銀。但是昭信股票發行後,成為地方官員攤派,或有心人士捐官的管道,引起甚多民怨,隨即宣布停辦。

民國成立前,國父  孫中山先生曾先後發行過革命軍債、軍需債券、中華民務興利公司債券、中華革命軍銀票等多種債券,向海外募款,支持革命事業;民國成立後,因政府財政極度窘困,以週年8厘利息的條件,發行中華民國軍需公債壹萬萬元。民國22年前政府發行的各種公債,多用於維持政務及軍事急需,23年至25年發行的公債,則主要用於鐵路建設、經濟建設或社會救助。

戰時發行的公債,除了挹注財政外,也有凝聚士氣,團結民心的象徵意義,26年9月,政府發行「救國公債」、31年5月發行「同盟勝利公債」、38年8月發行「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度愛國公債」,由名稱即不難窺見當時的時代背景。

政府遷臺後,又於48年度至51年度,發行14個月至3年期不等的短期公債;52年度至62年度,公債改為年度公債,償還期限訂為3到6年;55年度至57年度,另行增加發行年度愛國公債。

60至63年度間,政府發行「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15億元;64年度開始,公債發行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改稱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償還期限訂為2到30年不等。以76年度為例,中央政府歲出共計新臺幣4,230億元,公債發行415億元,約佔歲出結構的9.81%。

二、目前我國公債發行制度及展望

我國公債自82年11月起以公開標售方式發行,藉發行2、5、10、20及30年期等不同年期公債,促使公債實質利率反映市場利率,俾建立資本市場短、中、長期殖利率曲線。另為因應國際潮流趨勢及全球化市場新挑戰,並建構具國際競爭力之債券市場。有關我國公債制度及近年來所推動之各項改革措施,詳述如下:

(一)定期適量發行制度:

為有效建構市場債券殖利率曲線,我國公債之發行,自91年下半年起,採規律化之定期適量發行及「2階段公告」方式辦理。於年底公告次年各月份公債發行年期摘要;第二階段按季公告明細,於每一季底公告次一季3個月每期公債發行金額、標售及發行日期等明細。且每期均採市場認額度發行,以降低市場預期,提高投標及買賣意願。

(二)投、開標採電子連線作業

為有效提升作業效率,自民國90年3月1日標售「90甲3期」起,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標售,全面改採電子連線投標系統進行投開標作業。

(三)發行增額公債

為解決單期公債流動性不足及指標公債更替過速問題,自92年4月15日起建立增額發行公債機制,對指標公債原則採3至6個月增額發行1期,以延續該年期公債之活絡期間。

(四)建立與市場對話機制

自92年起,每年12月間均邀集債券相關單位及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舉辦座談會,供作擬訂次一年度公債發行計畫之參考。另自94年起,於年底座談會之前,先就公債發行計畫及其他公債市場重要議題等,以問卷函請相關單位及全體公債交易商提供意見。不僅能廣泛且深入瞭解市場參與者之意見,並可建立公債市場意見溝通平台,有助於債券市場之健全發展。

(五)公債商品多樣化

為發展我國保本型商品,建構較完整之殖利率曲線,及提供小額投資人投資管道,首度於94年7月20日發行5年期可分割公債,採固定票面利率2%及每年固定發行日期方式推出。凡持有可分割公債之中央公債交易商或證券自營商,均得申請分割或分割公債之重組。

(六)實施公債買回

本部為調整債務到期結構,提升債務管理效能,於99年11月4日委託中央銀行,首度辦理公債買回,成功標購買回中央政府建設公債20億元。公債買回制度的建置,除調整債務結構及節省債息外,另可進一步提高投資人未來購買公債的意願,促進債市發展,創造政府及交易商雙贏之局面。

綜上,目前政府發行之公債已成為金融市場最大宗之交易項目,除可提供一低違約風險且具高流通性之投資工具外,並可建立短中長期殖利率曲線,作為其它金融債券市場定價指標。今後亦將賡續推動公債定期適量發行政策,以促進資本市場之自由化、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