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出處 |
沈世荀,1970,《中華民國第一期臨時政府財政部事類輯要》,臺北:學海出版社。 |
作者簡介 |
中華民國第一期臨時政府財政部制定。 |
第一節 總綱 第一條 本部依據暫行官職令,設一廳五司,分掌一切事務。 第二節 承政廳 第二條 本廳設秘書長一人,總理該廳一切事務,書秘若干人輔之,下設各課,設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三條 本廳分課如左: 一、收發課。二、印信課。三、電務課。四、紀錄課。 五、編譯課。六、統計課。七、庶務課。八、收支課。 第四條 本廳掌理事務如左: 一、 全部文書之收發。 第五條 本廳另置參事若干人掌理本部一切審議立案事件。 第三節 賦稅司 第六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五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七條 本司分科如左: 一、田賦科。二、漕糧科。三、關稅科。四、鹽務科。 五、雜稅科。 第八條 田賦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全國田賦所屬收支事項。 第九條 漕糧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漕糧所屬收支事項。 第十條 關稅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關稅所屬收支事項。 第十一條 鹽務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鹽務所屬收支事項。 第十二條 雜稅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改良全國雜稅所屬收支事項。 第十三條 本司於各科之外,另設科員若干人,分掌本司庶務、收發事項,其他各司仿此。 第四節 錢法司 第十四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四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十五條 本司分科如下: 一、幣制科。二、銀行科。三、監察科。四、調查科。 第十六條 幣制司掌理事務如左: 一、 釐定國幣條例。 第十七條 銀行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釐定銀行則例。 第十八條 監察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查核造幣廠、印刷局、中國銀行一切事務。 第十九條 調查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調查各國幣制。 第五節 庫務司 第二十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二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二十一條 本司分科如左: 一、監理科。二、簿記科。 第二十二條 監理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關於國庫資金之運用、出納事項。 第二十三條 簿記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登記國庫總簿、日記簿,及辦理國庫出納計算書。 第六節 會計司 第二十四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三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二十五條 本司分科如左: 一、預算科。二、決算科。三、審查科。 第二十六條 預算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擬訂預算科目。 第二十七條 決算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徵集彙編全國總決算表冊。 第二十八條 審查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審查出納官吏之報告。 第七節 公債司 第二十九條 本司司長一人,總理該司事務,下設二科,置科長若干人,科員若干人,錄事若干人,分任其事。 第三十條 本司分科如左: 一、籌辦科。二、核算科。 第三十一條 籌辦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公債募集及公債償還事宜。 第三十二條 核算科掌理事務如左: 一、 核算公債本刊事宜。 第八節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內暫定各廳、司員數,得因事之繁簡,隨時增減之。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得隨時酌改,由總、次長核定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