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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令案:組織法歷次修法(五)

在抗戰中,財政部曾因應戰時需要,主管國際貿易,並且加強外匯管理,整體統籌調度國家資源,爭取可運用的外匯。

民國26年7月,對日抗戰爆發,9月間,軍事委員會組織改組,因應戰局。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使陸海空軍最高統帥權,並授權軍事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10月間為適應戰時經濟需要,經國防最高會議決議,在軍事委員會下,增設農產、工礦、貿易等3個調整委員會,促進原有或新設的國營與民營相關事業發展,並給予資金或者運輸協助。

27年4月,國民政府調整組織,將原隸屬於軍事委員會的貿易調整委員會,改隸屬於財政部,並且將實業部國際貿易局併入組織,改為財政部貿易委員會。

財政部貿易委員會由常務委員7人組成,並指派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1位,首任主任委員陳光甫、副主任委員鄒秉文,下設有秘書、業務、財務、調查及國貨運銷管理等5個處。

財政部貿易委員會的主要職掌,是指導協助國營及民營對外貿易公司或行號,自行營運或設立公司經營對外貿易,調整國貨運銷;在財務方面,由中國、中央、交通、農民4家國營銀行,指派駐會的稽核代表,負責稽核帳目。

經由出口貿易所賺取的外匯,對於維繫抗戰財政極其重要,之後並由財政部貿易委員會負責管理出口貨物外匯,先後在長沙、重慶、廣州、溫州、南昌、梧州、福州、廣東與浙江沿海辦理相關業務,又在委員會下增設貿易處,負責出口外匯的管理、審核、設計、指導,與統計報告等事項。

因貿易委員會管理事務繁重,在28年3月時,加聘常務委員與委員,並且擬訂國營機關收購物資合作辦法;9月間財政部並且增設物資處,管制各項戰時貿易:

為增加產量,促進外銷,以易取外匯,不得不從事於推廣生產,改良品質之工作;為疏通內地積貨,維持農工生計,兼應友邦易貨償債需要,不能不自營收購、運輸、倉儲、推銷等業務;為防止商民藉出口以逃避資金,並與敵人爭取戰區物力,對於若干特種物產,又須加以管制;近更為國際貸款購料,及一部份進口物品之管制,範圍愈廣,責任愈重,而推廣貿易,以平衡國際收支,無論戰時平時,在財政金融經濟上,均為重要之措施,增設物資處。

根據財政部物資處暫行組織規程規定,物資處主要掌理調整貿易及對外易貨事項,下設有3科,分別負責特種輸出物資管制與售得外匯管理,特種輸入物資管制與物資供求調節;易貨貸款契約審議;調整及易貨基金收支賬目之考核登記。

30年4月1日,中華民國與英、美兩國政府,為平準法幣匯率,簽訂合同及換文規定,由我國設立外匯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設委員11至15人,並且由財政部部長兼任委員長,負責外匯管理政策審訂,申請購賣外匯審核、出口貨物結匯、 資金外移管制、華僑匯款回國、國外封存資金、國外借款用途支配、外匯市場管制、收集金銀策劃督導,以及外匯管理調查研究等相關事宜。

抗戰期間,財政部另行參與了三大國營貿易公司的創設與營運,其中以復興商業公司業務重要,影響最為深遠。

復興商業公司最初因應美國要求創辦,負責收購、運輸國內桐油,藉由易貨貿易的形式,向美方貸款,同時利用所得外匯,在美國採購各項抗戰急需的戰略物資。

復興商業公司的資本最初為1,000萬元,之後續有增加,都由國庫直接撥足,業務並且逐步擴大,最後負責全國出口農產品的統購統銷,以及易貨償債的重任。31年7月,財政部提出戰時經濟持久政策,由於國內外交通線屢受戰火影響,許多出口物資未必能夠如料想運往國外,復興商業公司的角色,也由國外貿易轉變為國內外貿易以及物資的調節:

以貿易方式營運物資。各項外銷物資如生絲、羊毛、豬鬃、皮張、桐油、茶葉、磚茶等項,除易貨償債所需外,應積極辦理購銷,並充實其資金;以管制方式收購物資,關於花紗布之管制,擬特別注重增加棉花生產,並以統購統銷之方式達到控制物資之目的,在統購方面,期以最少成本取得最多物資;在統銷方面,力求合理分配,儘先供應軍需,惟應切實核計數量,以輕國庫負擔,並嚴禁浪費,套購囤積,厲行戰時節約。

33年後,復興商業公司又兼營商品進口業務,利用外匯在國外購得物品,銷售國內廠商。

隨著抗戰結束,財政部貿易委員會與復興商業公司也結束任務,財政部貿易委員會撤銷,相關業務與所屬的復興商業公司都移交經濟部接辦,以利恢復常態性質的外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