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走過房屋門口,抬頭除了瞧見房屋門牌之外,旁邊常還能看見一塊房屋稅籍牌,上面有地方政府的字樣,以及房屋稅籍編號,例如「屏東縣屏東市,房屋稅籍牌,32851」,用作證明這棟房屋已經被編入稅籍當中。
隨著財政資訊化的進展,稅務單位已經運用軟體系統管理相關稅籍,因此房屋稅籍牌也成為過往的陳跡,例如臺中市政府為了配合財政部修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在民國93年6月11日訂定「臺中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其中第17點規定有關房屋稅籍:
房屋稅籍牌免予編訂,平面圖仍應繪製,於納稅義務人申請時,請其提供,如未提供,應洽建管單位提供。
房屋稅的徵收歷史悠久,清光緒年間開始徵收房捐,民國初年,各省的警察經費都以房捐收入供應,房捐屬於地方稅,由於欠缺統一的制度規範,徵收標準幾乎各省各縣都不相同,按照房屋的坐落地區,或者房產價值作為課稅標準。
30年10月,行政院公布「房捐徵收通則」,32年3月11日國民政府修正為「房捐徵收條例」,使得房捐的課徵完成立法工作。抗戰結束之後,政府降低房捐稅率,同時縮小徵收範圍,藉以減輕人民負擔,並增列加徵空房捐一項,藉以解除戰後之房荒問題。但是不久又因軍費的龐大需求予以提高。
39年政府遷臺之後,將「房捐徵收條例」修正為「房捐條例」,為了有效稽徵,加入了滯納金與強制執行條款。一張44年度彰化縣政府房捐繳納收據聯上,房捐分為營業用與住家用兩種,另外如果房屋屬於工廠使用,為鼓勵生產,減半徵收,當年並且隨房捐另外徵收30%的防衛捐,繳納期限自45年5月21日起,至同年6月20日止。
房捐條例施行數年後,因部分課徵標準及稽徵程序,已未能配合,財政部為改進稅制,加強稽徵,爰參照房捐條例修改,擬具房屋稅條例草案,案經總統於56年公布並自57年1月1日起施行。
過往房捐課徵的標準較為複雜,對於出租房屋以租金收益計算,致使稅課性質可為財產稅,亦可為收益稅,有欠統一,現行一律按照房屋價值課稅。又以往房捐條例對於房屋價格之評定,未訂有標準,易滋爭議,爰增定評價標準,並由不動產委員會依據房屋的建造材料、耐用年數,以及房屋所在位置的交通情況與供需狀況訂定標準。
房屋稅條例也規定了各種公用房屋與私有房屋減免稅範圍,對於政府機關、軍事機關、監獄看守所、學校、糧政、鹽務機關,以及各種公有公共事業使用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供立案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慈善救濟事業、宗教廟宇或者低現值的住家房屋、受災屋等,亦可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歷年來主要的修正,主要是順應社會與經濟發展需求,增加各種公有房屋與私有房屋的免稅與減稅規定,例如59年7月修法時,針對貧民扶助、輔導退除役官兵、農民或農會使用等目的,免徵或減少徵收房屋稅,之後曾經陸續針對文化藝術事業、輻射污染建築物、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新市鎮特定區、921震災重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保存文化資產等方面,於各法律中訂定相關之減免房屋稅規定。
隨著財政資訊化的發展,房屋稅的稅單處理、稅籍異動、證明核發、稅籍查詢都已經納入一環。95年時,全國房屋財產資料由全國各個稅捐稽徵處每年定期透過網路傳輸,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總,並且按週將房屋財產異動檔,以網路傳輸的方式更新房屋財產檔,以提供各稽徵機關、金融機關以及各級法院查詢。
以當年為例,全國房屋稅代表人資料共約920萬3千多筆,免稅戶數約有180萬戶,發單戶數有755萬多筆,透過臺閩地區各稅捐稽徵處房屋稅徵銷檔,可以產生房屋綜合成長、使用類別、稅額級距、稅籍、戶數等多種統計表報,提供相關單位參考統計分析使用,在迅速有效的資訊系統支援下,過去堅守家門的稅籍牌,也早就功臣身退,成為見證歷史的文物收藏品之一。
為抑制囤房,103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稅率維持1.2%;其他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提高為1.5%~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稅率提高為3%~5%;並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113年1月3日修正房屋稅條例,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就房屋所有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上述「特定房屋」係指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2.4%;建商興建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另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將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