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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月尋跡-營業稅檔案回顧

營業稅檔案回顧

       我國營業稅之課徵,於民國初期仍沿襲清末之釐金、牙稅、當稅、屠宰稅、鹽稅、酒稅,及新創立之菸酒特許牌照稅、特種營業稅與普通商業牌照稅。民國17年7月,財政部召開全國裁釐委員會,擬定徵收營業稅大綱九條,於裁撤釐金後實施,以為抵補。民國20年復將上述大綱加以修正並另訂補充辦法13條,由部函報行政院核准後,通令各省擬具章則,訂定稅率程序各項,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乃根據各種大綱辦法細則等,制定營業稅法十三條,於六月十三日公布施行,各省亦先後將所擬營業稅徵收章程報部核准,呈請行政院備案,我國一般營業稅於焉誕生。同時,並將各省原有之牙稅、當稅、屠宰稅等,依照原有稅率改課營業稅,故當時有普通營業稅、牙行營業稅、典當營業稅及屠宰營業稅等之分別。

右圖一是一枚民國時期黃銅質燒琺瑯彩的“牙稅”證章,證章上面以“細明體”三層書以“禹縣張得鎮牙稅證章”字樣,背面有編號“23”的字樣,禹縣現為河南省禹州市,該鎮現仍存,該證章直徑為2.5釐米,品相一般,應是當時稅務徵收人員所配發佩戴之物,“牙稅”對現代人而言是個陌生的東西,乍看容易與牙齒混淆聯想一起,其實它是一個“稅種”,也就是我們今天的“營業稅”的雛形。(來源:大河報)圖一、一枚民國時期黃銅質燒琺瑯彩的“牙稅”證章     

 

     民國30年至69年之間因歷經對日抗戰勝利,陷區收復,及民國38年12月,中央政府播遷來台,為適應實際環境情形,在分別時空背景之下營業稅法作了14次修正,第14次修正於69年6月29日由總統公布,為改制前最後1次修正,除廢除筵席稅併入營業稅課徵,將筵席稅之稅目取消,歸併改課營業稅外,並簡化稅率結構,改進稽徵程序,將營業登記修正為開業前提出申請,小規模之營利事業之營業稅徵收,改為每三個月發單徵收一次,另授權立法營業稅徵收細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由財政部擬定或訂定。

圖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     我國營業稅法自民國20年6月公布施行以來,雖歷經14次之修正,惟其課徵方式則依舊未變,仍採多階段按營業總額課徵,凡設有店舖對外營業者,即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其最大缺失係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貨物與勞務經過的交易次數愈多,此種不合理之情形愈嚴重,有違租稅中性原則,為改善該稅制,以及改進我國外銷貨物所含營業稅之退稅,以提高產品外銷之競爭力,總統於74年11月15日公布修正營業稅法,並自75年4月1日起實施加值型營業稅。

     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是民國58年賦稅改革委員會提出之建議,其後歷經15年的時間,六任部長及多位稅務同仁之努力,於民國73年方告完成,並經行政院於同年11月1日院會通過,同月1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是所有稅制改革案中費時最久,考慮亦最為周詳;為使全國國民均能了解新制對國家之貢獻與國民之實際效益關係重大,從而使新制之實施得以順利推行,曾參與新制規劃之財政部稅務界菁英鄭宗典、陳瀛國、邵培坪、邱政茂等四位於74年初更就有關資料分別積極編撰,刊印成『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以擴大傳播層面(右圖二)。

圖三、30年前總額型發票樣張     我國自75年4月1日起將原實施之總額型營業稅制改為加值型營業稅制,該營業稅係以進銷差額之加值部分為課稅基礎,也就是對貨物或勞務在各產銷階段所附加之價值課稅;另外對於自國外進口貨物,亦必須課徵營業稅,俾使國內產製貨物與進口貨物之稅負相同。該新制營業稅實施至今,甚為順利成功,近20年來雖歷經17次修正部分條文,惟稅制並無重大變革。

     統一發票辦法由臺灣省政府制定,於民國39年12月12日頒行,並明定自40年1月1日起施行,最初定名為「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全文計分五章,共三十條,統一發票推行之第一個月,原由各縣市稅捐處發售;嗣為便利營利事業購買、繳回及掉換統一發票起見,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40年1月31日頒布「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代辦要點」,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代辦發售。右圖三為30年前總額型發票樣張,當時係配合政令宣導統一發票並印製宣導標語。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於96年初首度發現使用二聯式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利用申報營業稅得免逐張列報統一發票銷售額之便,在申報營業稅時蓄意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及所得稅,且經調查結果並非單一個案,南區國稅局乃專案請各分局所同步辦理抽查。辦理本項作業最耗費人力的部分在於捲收發票的工作,囿於人力不足,如何改善工作方法,設計可利用的工具,實為當務之急,為了能夠提高效率改善工作,經過同仁不斷改良、創新工具,1捲發票僅僅3至4分鐘即捲收完畢,與手工捲收相比,足足增加約8倍的效率,二收銀發票查核工作可謂邁入另一新紀元。(下圖四)

圖四、二收銀發票查核工具創意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