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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產統合運用相關史料

國有資產因分屬於不同機關管理,各個管理單位之間,對於資產管理運用缺乏有效考核機制與成本觀念,常使得國家資產存在著閒置、低度利用甚至被占用及不當利用等情形。

由於國家資產分散的管理型態,常常使得資源無法統籌運用,許多需用土地的公務機關編列預算向民間承租或徵收土地,許多國有資產卻同時閒置,形成財政浪費,為改變現況,行政院在民國91年4月,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會,希望以積極專業的態度,配合公開透明的處理方式,建立起國家資產一元化的管理機制。

國資會的成員由財政部長擔任召集人、次長擔任副召集人,另由相關部會副首長13名及專家學者委員5名共同組成。

國資會成立之後,為檢討國家資產運用方式,先由政策層面建立通案檢討原則,再交由各主管機關據以執行。目前已經訂定「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機構存續原則」、「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機構存續原則」、「中央政府投資事業釋股檢討原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國有公用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不動產加強處理方案」及「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等通案原則及方案,各主管機關並依據上述原則及方案檢討,將非公務所需之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102年1月1日組織調整為國有財產署)接管,依法處理。

財政部為提升國有資產運用效率,並已訂定「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事項中程計畫表(民國93年7月至97年6月)」,主要工作項目包括了清理國家資產、建置資料庫,以及提升國家資產運用效益。國有財產局配合訂定「國有公用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不動產第二階段清理計畫」、「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作業試辦計畫」、「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修訂「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

透過資訊化的方式,國有財產局並且陸續建立了各縣市國有公有機關用地及非都市土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資料庫、國有公用財產資料異動作業平台、中央機關經管、租用或借用辦公廳舍資料庫及中央機關員額及辦公廳舍需求資料,並且研擬簡化撥用程序,加速管理機關接管國有公用土地,以便提高國有土地的運用效率。

國資會經過多年的運作,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已建立成本效益觀念,因此,檢討資產運用效益之思維宜予以轉變,從以往著重在將各國營公司或機關所管有之閒置、低度利用不動產繳回國庫統籌運用,轉為如何督促各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自行提升其管有不動產之運用效益。本部爰擬訂「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陳報行政院,奉 行政院97年11月11日核定。又,本部另於97年12月25日建議行政院停止國資會運作,並奉行政院98年1月12日核示同意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