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之開發利用,曾於63、76、99年三度奉准設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第一次於63年設立,主要係為因應委託臺灣土地銀行代營之臺東縣、嘉義縣林場清理占用、濫墾、造林及國土保安工作需要,由國庫撥款1,000萬元,並由國有財產局(102年1月1日組織調整為國有財產署)轉撥該行辦理。成立後因無其他運用收益,且因政府裁減基金,爰於67年間裁撤。
第二次於76年成立,係為執行72年間行政院核定之公有大面積處理計畫,籌建示範性信義大樓1棟。考量住宅興建工程及財務收支極為繁重,非普通公務預算所能解決,爰報奉行政院准予設立並由國庫撥款1,000萬元,以利運作。嗣因立法院第3屆第3會期審查8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時決議:「國有財產開發基金87年度預算照列,自88年度起裁撤,其相關業務應分別回歸行政部門處理。」本基金爰自88年度起裁撤。
第三次於99年成立,係財政部為靈活開發利用大面積國有土地,提昇國產運用效能,爰報奉行政院98年8月6日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4819號函同意自99年設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嗣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7月3日召開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檢討」相關事宜會議,考量國有財產開發基金已完成階段性工作,爰決議該基金於108年度退場。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配合自108年度起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