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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委管土地自管相關史料

國有財產署管理的國有非公用財產當中,以國有土地為最大宗。由於臺灣地區土地資源非常有限,因此國有財產署以「活化國家資產運用」作為近年來主要的施政方向,針對國有土地妥善管理規劃利用,以增加國家財富與人民的福祉。

臺灣光復初期,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大批日產,民國40年6月27日,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規定放領公地以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為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為執行機關,國有農地交由各縣市政府進行管理,辦理公地放領、放租業務。

民國49年12月國有財產局成立(102年1月1日組織調整為國有財產署)之後,仍然依循前例,委託各縣市政府繼續管理,委託管理的國有土地,主要是都市計畫範圍內抵稅的公共設施用地,以及都市計畫範圍外的一般耕地、宜農牧地及宜林地,總數共約20萬筆,面積達到131,984公頃。

各縣市政府代管國有土地績效不彰,推展業務較為消極被動,以民國85年度為例,當年度解繳國庫的租金僅有新台幣兩千三百多萬元。立法院因此在審查財政部84年度預算時,做成附帶決議:國有財產局應廢除委託管理制度,限期收回委管土地,集中管理;監察院經濟、內政2個委員會也在民國83年10月5日到7日間,前往阿里山公路沿線實地勘查,請國有財產局檢討收回相關土地自行管理。

財政部在報奉行政院備查的「國有及公有被占用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中,提示由國有財產局預先擬定代管土地收回自管對策,對於代管意願低落,或者管理績效不良的縣市,全部收回自行管理。國有財產局擬具「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將委託各縣市政府管理之國有土地收回自管方案」,於民國85年7月報行政院核定,除了擬列入公地放領(行政院94年1月28日、96年9月6日、97年5月20日函核示公有山坡地、國有耕地、國有邊際養殖用地不再辦理放領)的土地,仍然由縣市政府繼續代管之外,其餘土地全部由國有財產局收回自行管理。

近年來國有財產署針對相關土地資源,採取積極處理無需保留公用國有土地、加強辦理委託經營,以及加強與各機關共同改良利用等方式,增加國有財產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