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以「公地公用」原則,除配合中央或地方政府建設需要優先以撥用方式提供外,本諸「賣小留大」政策,500坪以上大面積國有土地,除抵稅土地外,均不再進行標售,以招標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等方式辦理國有土地開發,提升開發效益,創造永續財源。500坪以下之臺北市區國有土地,並依行政院指示於99年3月2日停止標售。另依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99年3月10日召開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決議,暫緩臺北市內國有土地標售作業,半年後檢討。臺北市精華地區國有土地是否繼續標售,涉及因素相當複雜,如利率水準、房地產供需及市場預期等,經財政部於99年9月24日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開會研商結果,基於影響因素及大環境與3月間未改變,仍宜續停標,並報行政院備查在案。
總統於101年1月4日公布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3條條文,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之國有非公用房屋及坐落基地,個別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奉行政院102年12月16日函核復:原則同意得標售。本部將審酌個案實際區位、土地使用分區、對市場價格影響及標售時機等事項後辦理。其餘臺北市地區國有土地配合行政院政策仍全面暫停標售,新北市地區國有土地標售採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