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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優秀人員相關史料

民國30年12月27日,財政部曾訂定「財政部保荐人才暫行辦法」,但政府遷臺之後,相關辦法便未繼續實施。

 59年1月,財政部訂定「財政部優秀財稅及金融工作人員選拔辦法」;60年12月後,並將財政部本部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人員納入表揚選拔範圍。自59年起,至79年為止,共曾表揚1,797位優秀財稅及金融工作人員。

 80年7月,財政部將財政金融優秀人員表揚,與稅務關務人員表揚分別辦理,修正「財政金融優秀人員選拔要點」,因歷次組織調整變化,又修正作業辦法為「財政優秀人員選拔要點」,每年辦理1次優秀人員選拔,每次名額不超過100位。

 

入選財政優秀人員,必須為現職雇員以上人員,在財政機關連續服務3年以上,最近3年考績(核)有2年列為甲(一)等以上,另要求品德操守優良,最近3年不得受到懲戒處分,或者申誡以上的行政處分。

 除上述基本條件以外,優秀人員的表現,需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對主管業務之研究改進有傑出之具體貢獻,增進國家利益者。

二、處理重大案件殫精竭慮,功勞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三、對緊急事故不顧危險,艱苦奮鬥,以保全政府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四、品德高尚,廉潔有守,有具體事實,堪為模範者。

五、舉發弊端或革除積弊,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六、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勛績者。

七、對財政之理論與實務,有專門著作聲譽卓著者。

八、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財政部本部、國庫署、國有財產署、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印刷廠、各直轄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及各縣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都可以推薦適當人選參與遴選。

歷年財政優秀人員名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