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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稅與娛樂稅重要史料

民國31年,抗戰進入第5個年頭,因政府財政困窘,財政部調整了一系列稅制,用以增加稅收。使用牌照稅徵收通則、戰時消費稅暫行條例、多項專賣條例、棉紗麥粉統稅改徵實物暫行辦法,都在這個時期頒佈。為充裕國庫稅收,並且提倡戰時儉約的生活風氣,財政部並制訂筵席及娛樂稅,將相關稅收劃歸為地方收入。

筵席稅針對的是奢侈行為的飲食,相關標準由縣市政府斟酌當地物價制訂;娛樂稅則由地方政府,徵收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影、戲劇、書場、球房及其他娛樂場所相關稅收,並且由營業人代徵,按期報繳,開立征稅憑證,交由納稅人收執。

在筵席及娛樂稅法開徵之前,就有不少地方開辦相關稅捐,但是當時很多是以包辦的方式執行,造成餐飲業者的抗議,例如12年11月,廣州市在廣東省內,率先開徵筵席稅,作為教育經費,結果引起商人抗議;19年時,又規定筵席捐率為15%,除政府公宴經核定免徵之外,其他公私筵席都需繳納,批商承辦,整年的收入約為60萬元,由於難以稽徵,所以有時甚至無人願意包攬。

政府遷臺以後,於39年修改稅法,繼續稽徵,並且加徵與本稅金額相同的防衛捐,支應國防,為了鼓勵營業人代徵稅款,44年又增列規定,給予代徵人1%獎勵金,營業人如果沒有依規,於每半個月繳納稅金入庫,除了追繳外,另外處以應納稅額5倍罰鍰。

臺灣省政府為照顧山地鄉的原住民同胞,訂定山地籍同胞免徵租稅原則,規定全省共30個山地鄉境內,不予課徵筵席稅;此外按照外交慣例,及中華民國與美國換文規定,各國駐華使節,與美軍顧問團人員消費筵席也免徵筵席稅。

筵席稅創設的最初目的,是提高戰時奢侈性消費的成本,以提倡節約風氣,但是因透過營業人代徵,消費者與經營筵席者都希望降低消費成本,時常發生逃漏現象,稽徵機關如要一一核實,又需大量投入人力,未必符合成本效益,加上社會經濟自然發展,奢侈認定的標準日漸提高,民眾的正常飲食消費也被認為是活絡經濟的正常消費現象。

60年代末期,由於筵席稅只占全國賦稅收入的0.4%,稽徵成本過高,因此政府在69年6月9日,廢止施行已有38年歷史之久的「筵席及娛樂稅法」,另行制訂「娛樂稅法」,作為課徵娛樂稅的依據。

69年新制訂的娛樂稅法中,規定娛樂稅徵收的範圍,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等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其中徵收稅率最高的是舞廳或舞場,最高不超過100%;最低的是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超過5%。

96年5月23日修正刪除撞球場及保齡球館之娛樂稅。

娛樂稅法規定,代徵娛樂稅的營業人,須在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且在娛樂人持用入場時,將娛樂票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以電影票為例,業者用蓋上章戳,或者印刷的方式,註記票價內含代徵娛樂稅,並且在觀影者入場時,撕斷電影票,完成代徵動作。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組織辦理的娛樂活動,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作為救災或者勞軍的娛樂;機關團體、公司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舉辦的臨時性文康活動,免徵娛樂稅。

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