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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稅重要史料

曾有一位美籍稅務專家,打趣地對前財政部次長王政一說:「如果我到貴國來,一定要吃魚肉,因為那沒有徵收屠宰稅。」

隨著屠宰稅於民國76年4月停止徵收,這位美籍專家點餐時,也就無庸再考慮賦稅的問題。屠宰稅的歷史相當久遠,自清光緒末年開始,東南各省先後開辦屠宰稅,以經費辦理教育。

屠宰稅雖經過徵收辦法的頒佈修改,實際上仍然相當混亂,32年9月,屠宰稅法完成立法,屠宰稅的課徵對象以豬、牛、羊、馬、騾等五種牲畜為限,由地方政府直接徵收,不可委商辦理,之所以選擇相關家畜,理由其一是當時生活水準較為貧困,能夠吃上這些肉品,多少算是一件奢侈之事。

中央政府遷臺後,於39年間,由臺灣省政府按照規定制定相關作業要點,規定查獲私宰一律按照5倍處分,後來又調高為10倍,根據臺灣的實際情形,針對豬、牛、羊開徵屠宰稅。

根據相關規定,在臺灣地區,除少數例外情況,如病理研究,或者原住民申請自用出售之外,無論自用或者出售牲畜,都需要在屠宰時課徵屠宰稅,並且加徵1%的屠宰場使用費。

屠宰人在屠宰前,必須向當地的稽徵機關報明牲畜種類、頭數、屠宰日期時間、屠宰場所與銷售地區等資料,由稽徵機關填入稅單;屠宰人完稅之後,把稅單交由屠宰場,並且由獸醫檢驗牲畜合格後,才准入場屠宰,屠宰完畢之後,由管理人員在屠體上蓋上衛生合格與完稅戳,並且將稅單銷印,發還給屠宰人,才能進行銷售。

儘管政府對私自屠宰祭出重罰,但是由於屠宰行為短暫,不法人士於是設立地下屠宰場,並且偽造稅單與戳記,或者在屠體上抹上藍粉墨水,假冒已蓋驗戳,特別在鄉間時有所聞,影響縣市政府收入,為了有效反制,常由警方會同稅務機關共同情蒐偵緝,並且針對販售牲畜肉類的加工廠或者餐廳等地重點查緝。

屠宰稅曾為地方財政帶來相當的助益。根據統計,自39年度至56年度期間,屠宰稅收入由2千6百餘萬元新台幣,增加到7億3千多萬元,占縣市政府財政整體收入約10%以上。

但隨著工業社會發展,家畜的消費型態已經有了相當的轉變,屠宰稅只針對家畜的課徵方式未盡公平;在屠體上加蓋驗戳,更有影響衛生之議,屠宰稅法於76年4月廢止。目前財政部仍保存著當年嘉義縣稅捐處於太保鄉蓋用的銷單印,以及加蓋在屠體上的驗戳,使後人得以瞭解,屠宰稅曾對臺灣地方財政做出的長期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