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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稅率欄位沿革史料

海關稅則又稱為關稅稅則或關稅稅率表,是一個國家用以徵收關稅的條例與稅率的分類表。根據我國關稅法第3條規定,關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之。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關稅稅則包括各種貨物的詳細名稱、稅率、徵稅標準等。隨著國際貿易發展,稅則號別日趨細密,稅率時有調整,以便運用關稅作為保護國內產業與貿易談判的籌碼。

關稅稅則中,稅率是非常重要的欄位之一。早期我國海關稅率採用單一稅率,也就是同樣一類貨物,不論由任何國家或地區進口,課以同樣稅率。民國37年至39年,因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短暫採用複式稅率;39年後又改採單一稅率。

我國於39年間,退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經常遭受貿易差別待遇,又因我國長期與美國訂有關稅減讓協定,如果採用單一稅率,意味著對美國減讓的所有項目,也必須使全球與我國進行貿易的國家或地區同蒙其利,而這些國家或地區,卻未必對我國產品給予優惠,顯然並不公平。

689月間,我國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將進口稅率改為二欄式的複式稅率,以增加我國的貿易談判籌碼。

69年至92年採用的二欄式複式稅率,針對同種產品,訂出不同的海關稅率標準,分別適用於與我國互惠待遇,或非互惠待遇國家之進口貨物;第1欄為基本稅率,稅率較高,適用於與我沒有互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第2欄為優惠稅率,稅率較低,適用於與我採用互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

為拓展外貿,政府對於互惠待遇,採取從寬認定的方式,只要對我國出口貨物並無差別或歧視待遇的國家或地區,都准予適用第2欄的優惠待遇,原產地認定以貨物生產地作為標準。

以水果橙(orange)為例,在二欄式的海關稅則中,第1欄稅率為40%,第2欄稅率則為20%,整整相差一倍。69年公布新版海關稅則時,行政院發布共有113個國家或地區,適用第2欄稅率。

91年元旦,我國以「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的名義,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第144個會員。為了實現給予低度開發國家特定產品免關稅待遇的宣示,並且考量各國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蔚為風潮,二欄式稅率顯然已經不敷使用,921219日起,海關稅則的稅率改為三欄式。

三欄式稅率,將原本二欄式稅率的第2欄改為第1欄,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新增第2欄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的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原本第1欄稅率則改至第3欄,所有不適用第1欄及第2欄稅率之進口貨物,適用第3欄稅率。以進口牛角為例,三欄式稅率中,第1欄及第2欄稅率皆為免稅,第3欄稅率則為2.5%

我國進口稅率由單一稅率逐漸演變為二欄式或三欄式,反映外貿經濟發展下,我國積極加入國際性關稅與經貿組織,尋求簽署更多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過程中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