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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丹(丹麥)租稅協定

       我國與丹麥租稅協定磋商會議,係於93年11月1日至5日在臺北舉行,我國由本部賦稅署第1組何組長瑞芳擔任主談人;代表團成員包括外交部、經濟部、交通部及本部等代表共9員參加。丹方則由賦稅部國際租稅組組長Ivar Nordland擔任主談人,其代表團成員包括該組人員、丹麥中央關稅暨稅務局及丹麥商務辦事處共計5員參加。

       雙方會談氣氛友好融洽,經就草案條文進行討論與折衝,終全部達成協議,由雙方主談人於會議紀錄上共同簽名完成草簽。嗣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於94年8月30日在我國臺北,由我駐丹麥臺北代表處張代表平男與丹麥商務辦事處符處長力明正式簽署,並於雙方完成該協定第27條規定生效之必要程序後,自94年12月23日生效。

       臺丹租稅協定(全名為「駐丹麥臺北代表處與丹麥商務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共計28條,為我國第16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將有助於我國與丹麥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科技交流與稅務資訊交換等推展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