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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說明文

       西方史學家認為,簽訂於1648年的威斯法里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結束了歐洲長期的宗教戰爭,西方逐漸形成現代化的國際體系。

       清乾隆58年(西元1793年),英國馬戛爾尼(George Macartney)使團來華,希望爭取平等貿易的機會,結果失望而返,但是隨著全球國際政治與經貿網路的逐漸發展交流,不過數十年後,歐美主權國家與資本主義形式逐漸擴散全球。

       西方國家陸續採取銀本位制(Silver Standard)、金銀複本位制(Bimetallism),以及金本位制(Gold Standard),國際金融體系逐步形成,自由競爭與市場機制,成為歐美國家重商主義的基本信念。

       另一方面,在國際政治經濟交流密切之後,各種形式的國際合作也越顯發達,國與國之間,透過簽署雙邊或多邊條約、成立國際組織、發展區域協作等多種形式,發展出多樣化的全球合作關係。

       國家間的財政國際合作,包括金融、租稅、貿易與關稅等多種層面。近代財政觀念源出於西方,19世紀中期開始,新制海關、銀行業務、稅務稽徵等觀念先後被引進中國;但因清廷對外戰事接連失利,現代化的國家體制尚未形成,各國得以不平等條約競奪經濟利益,協定關稅、最惠國待遇、治外法權、鉅額賠款等內容,使得清廷財政情況與國家統治能力愈形惡化,相關議題成為國人振興圖強時關注的焦點。

       國民政府成立之後,由於尚未完成全國政治與財政統一,國用異常困窘,舉借外債成為支撐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多位北洋政府與國民政府財政首長,先後對外洽談借款,或希望導入國外資金,共同開發經濟。

       自1854年新制海關建立後,海關就為外人牢牢掌握,做為各項賠款或者借款指付的來源;民國建立後,鹽稅也有部分類似情況,國父 孫中山先生便曾指出,低關稅,高釐金,使得本土產業無法與外貨競爭,嚴重危害國民經濟,政府財政部門與民間有識之士,透過國際會議、外交管道與輿論影響,提倡關稅自主,形成民國初年一項重要的國際性財政議題。

       民國18年(西元1929年),美國股票市場首先發生恐慌性下跌,主要國家金融遭受嚴重影響。美國與加拿大,因為本國農業生產過剩,採取高進口稅率的關稅壁壘策略,波及全球經濟,並被認為是造成兩次大戰間,極權政治萌生的主要原因。

      有鑑於此,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其期間,與同盟國家共同針對戰後全球財經秩序預作綢繆,33年(1944年),倡議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BRD)與附屬機構,以及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國際協定,因在美國布雷頓森林(Bretton Woods)簽訂,因此被習稱為布雷頓森林體系,前者重在穩定國際金融體系,後者以促進恢復戰後經濟發展為目標。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則以削減各種關稅及貿易障礙作為成立宗旨。

       中華民國於31年元旦,在美國首都華盛頓(Washington, D.C.),與其他26個參戰國家,共同簽署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32年1月,我國與美國、英國簽訂平等新約,盟國承認中國對日抗戰的貢獻,使得我國國際地位得以大幅提昇。

       32年12月間,中、美、英、蘇4國,共同發表莫斯科宣言(Moscow Declaration),倡議創設普遍性的國際組織;34年4月25日,中華民國國以召集國之一的身份,邀請各國,參加在美國舊金山(San Francisco)召開的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6月26日,中華民國代表顧維鈞,首先簽署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隨著我國正式加入聯合國,也先後參與聯合國架構下的全球財經性國際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IDA)、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以及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等。

       38年12月8日,行政院院長閻錫山自四川成都飛抵臺北,宣布「政府今起遷臺辦公」。當時我國仍在聯合國當中,維持中國代表權,並且擔任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常任理事國,直至60年10月26日,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為止。

      在此期間,除39年時,我國曾宣布退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以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都派駐有中華民國代表參與,並且由財政部部長,代表政府出席各項重要國際會議。

60年11月,我國退出聯合國前夕,中華民國失去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觀察員資格;69年時,我國被排除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相關組織,嚴重影響我國財政國際合作空間,但在政府與國人共同努力下,於79年間,重新以「臺、澎、金、馬關稅領域」(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申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並於91年11月,成為由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轉型發展而成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第144個會員。

       55年時,我國創始發起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積極推動亞洲經濟區域合作。

       目前我國正式擁有會籍的政府間財經國際組織,除世界貿易組織與亞洲開發銀行之外,還包括了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Advisory Centre on WTO Law)、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下屬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與「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Customs Valuation)、亞太經濟合作(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東南亞中央銀行組織(South East Asian Central Banks, SEACEN)、中美洲銀行(Central American Bank for Economic Integration, CABEI)、亞洲稅務管理暨研究組織(Study Group on Asian Tax Administration and Research, SGATAR)、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與「艾格蒙聯盟」國際防制洗錢組織(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等。

       除持續參與國際組織之外,財政部積極推動各種形式的國際合作,包括參與國際性稅務組織、參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租稅協定國際研討會議、簽訂各種國際租稅協定與關務合作協定、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簽署臺美「基礎建設融資及市場建立合作架構」(Framework to Strengthen Infrastructure Finance and Market Building Cooperation),及開辦多種國際財政合作人才訓練班次等等,充分利用我國豐碩的經濟發展成就與經驗,開展全球實質經貿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