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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波(波蘭)租稅協定

       臺波租稅協定曾於85年完成草簽,惟因波方未完成國內法律程序致推動停滯。經相關部會多年努力,終於102年重啟,經本部積極與外交部協商,和波方充分討論及折衝,並透過雙方經貿諮商會議及國會議員溝通,終就協定內容達成共識,於105年10月21日簽署,經雙方完成相關程序及相互通知後,於105年12月30日生效,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2個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

       臺波租稅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波蘭)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有助臺波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及技術交流,提升我商對外競爭力及臺灣投資環境對外商吸引力,有利我商在歐洲營運布局。

       臺波租稅協定為我國與歐洲國家生效之第15個全面性租稅協定,使我國於歐洲之租稅協定網絡更趨綿密。波蘭位於東歐及中歐交通樞紐,地理位置優越,且屬歐盟會員國之一,為我商布局歐洲市場重要據點。臺波租稅協定生效後,解決雙方人民及企業面臨重複課稅問題,進而減輕所得稅負,有助深化雙方經貿投資關係,促進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