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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捷(捷克)租稅協定

       臺捷租稅協定於101年歷經2回合諮商及後續多次書面溝通,於106年達成共識,並於同年12月12日簽署。經雙方完成使協定生效必要之相互通知程序,於109年5月12日生效,為我國第33個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

       臺捷租稅協定共29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捷克)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預防或排除跨境課稅相關問題,有助減低跨境貿易投資障礙,為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及技術交流提供更優質租稅環境。

      臺捷租稅協定生效,我國於歐洲中部協定網絡已趨完整,有利臺商於布局歐洲市場享有合理稅負,亦提升捷商以我國為基地進入亞洲市場之意願,有助深化雙方經貿投資關係,對未來我國與其他國家洽簽租稅協定具積極正面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