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沙租稅協定於109年12月2日在沙烏地阿拉伯利雅德簽署,嗣經雙方完成使協定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臺沙租稅協定以國際稅約範本為藍本,歷經雙方財政部、外交部及經濟部多年諮商與推動,終就協定內容達成共識。依該協定約定,由所得來源國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包括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及其他稅務合作。
109年沙烏地阿拉伯為我國第1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沙烏地阿拉伯第11大出口市場,雙方貿易關係密切。隨著沙國逐步減少對石油依賴,該國採取鼓勵外人投資之多元經濟政策(例如Saudi Vision 2030),臺沙所得稅協定提供之減免稅優惠,有助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鼓勵直接投資,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臺沙租稅協定生效適用將有助我國企業在亞西地區營運布局,並深化臺、沙雙邊實質關係。未來財政部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完善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所得稅協定網絡,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