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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加(加拿大)租稅協議

       臺加租稅協議緣起於85年臺加經貿諮商會議,加方於86年提出協定草案,我方因尚需進行內部溝通而暫緩。鑑於臺加間經貿往來密切,兩國簽署租稅協定,對促進雙邊投資與交流,乃至雙方整體經濟合作均具相當重要性,經各部會努力及本部與僑民之溝通,爭取支持,臺加雙方於97年及102年進行3回合諮商會議,續於103年及104年就未達共識議題書面溝通,終就本協議內容達成共識,嗣105年1月13日於加拿大渥太華及同年月15日於臺北完成簽署。經雙方各自完成使協議生效之國內法律程序及相互通知,於105年12月19日生效,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為繼日本之後,我國第31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議)。

       臺加租稅協議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有助臺加雙方經貿投資往來,提升我國投資環境吸引力及我商競爭力,進一步深化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

       臺加租稅協議為我國與北美洲國家生效之第1個全面性租稅協定,可解決旅加僑民多年來面臨之重複課稅問題,使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提升我商對外競爭力及臺灣投資環境對外商吸引力,營造有利我國成為亞太研發、營運、物流運籌中心之租稅環境。